市民政局:
根据江门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1075号建议,结合我局职能,现就1075号建议《关于健全江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积极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内的医保定点合作范围,切实解决民办养老机构的医疗问题。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1号)规定,我市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护理院和安宁疗护中心,均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二、关于落实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发布的扶持养老机构的阶段性优惠措施。一是阶段性减征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5.5%减征至2.75%,同时,疫情期间受影响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延期缴纳医保费。二是将“应检尽检”核酸检测费用纳入医保特殊政策结算范围。根据《新冠病毒检测工作规范(第二版)》规定,养老机构等特殊场所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纳入核酸“应检尽检”重点人群免费检测范围,省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进行核酸检测的,医保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余下费用由属地财政承担。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