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区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切实做好蓬江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试点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试点药店)遴选工作,将符合外配处方试点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供应保障范围,进一步拓展参保患者用药购药渠道,更好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医保发〔2022〕21号)的要求,现就开展蓬江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试点药店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遴选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试点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参与遴选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下辖的蓬江区属地连锁药店。
二、遴选范围和数量
本次遴选将在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及江门市人民医院周边选定3家“双通道”试点药店,申报“双通道”资质的定点零售药店满足遴选基本条件即可申请。根据申请情况,初定江门市中心医院周边1家、江门市五邑中医院周边1家,江门市人民医院周边1家。原则上同一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仅指定点零售药店上一级连锁机构)所属的药店数量最多申报1家。今后视试点情况增加定点药店数量。
三、遴选基本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双通道”试点药店申请: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二)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注册资金达500万元以上。
(三)近1年无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被暂停或终止服务协议的情形,无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且近3年未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
(四)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具备符合规定的仓储环境(包括配备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链设备),有完善的冷链质量管理体系;自有药品物流配送中心,能够在2小时内调配规定范围的药品。
(五)具备独立经销我市试点外配处方药品的场所和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使用区域及设备,能够提供市内送药上门服务。
(六)定点零售药店的企业负责人及处方审核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
(七)按照我市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端信息系统有关外配处方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维护,具备实现外配处方业务相关联网功能的条件,并承诺根据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涉及外配处方的有关数据、信息和资料。
(八)承诺能供应纳入我市试点外配处方药品范围的全部药品。参保患者外购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药品,定点零售药店承诺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试点医院为参保患者使用。
(九)承诺对于国家谈判药品的零售价不高于国家的谈判价。
四、申报材料
(一)《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试点药店申请表》(附件1)。
(二)《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试点药店遴选承诺书》(附件2)。
(三)药品管理、信息管理制度纸质材料并加盖公章。
(四)定点零售药店和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公章)。
(五)定点零售药店在岗执业药师的药师资格证、注册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注册资金达500万以上的证明材料。(注册资金仅指定点零售药店上一级连锁机构)
(七)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的药品物流配送中心产权或租赁证明。
(八)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配送中心的冷藏车车辆行驶证或租赁证明。
(九)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配送中心冷藏设施设备清单、图片等有关材料。
(十)申请前一个月的冷链交接单。
(十一)经销场所和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的冷链管理体系制度和应急保障制度纸质材料。
(十二)经销场所、符合冷链要求的存储使用区域、储存设备等图片。
(十三)能反映药品进货、销售和库存环节的电脑统计截图资料。
(十四)在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取得某项“外购谈判药”医保统筹基金结算资格的相关材料(非必须资料,未提交视为无)。
(十五)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取得“外购谈判药”生产厂家经销权的相关资料(包括生产企业开具的书面证明或合同、协议等),已销售的提供销售单据(非必须资料,未提交视为无)。
五、遴选方式
由医保经办机构牵头,成立专家组,经资格审核、综合评审、现场核查的形式,对参与遴选的药店进行评价,最终确定遴选结果后对外公示。
(一)资格初审。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未达到基本条件或未完整承诺相关事项的,不进入综合评价。
(二)综合评审。医保经办机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程序,对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细则详见附件3)。
由专家组进行评分并确定初选名单,在评分相同情况下,优先选择申请药店所属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已取得“外购谈判药”生产厂家经销权较多的。
(三)现场核查。医保经办机构对初选名单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发现定点零售药店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所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合法、不真实的,取消资格,对下一名次替补定点零售药店再开展现场核查。
(四)结果公示。根据综合评分和现场核查情况择优选择,拟定“双通道”药店名单,将择优选择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六、申请时间及材料递交地址
接收申请材料的起止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以上时间之外不接受报名。
接收申请材料的地址:蓬江区胜利路152号2号楼2311室,联系人:欧先生,联系电话:0750-3272354。
附件:1.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试点药店申请表
2.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试点药店遴选承诺书
3.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试点药店评审表
江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蓬江分中心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