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 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6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公布江门市“放射检查类”和“中医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制定价格。公布“X线摄影成像”等26项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及相应加收、扩展项目并制定我市政府指导价(附件1),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将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附件7),废止“数字影像服务”等28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9)。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应落实相关影像检查减收5元的价格政策。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患者确有需求、知情同意的,可单独收取实体胶片费用。
二、规范整合中医类等医疗服务项目及制定价格。将原实施的“灸法”等44项规范整合为18项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价格项目、“贴敷疗法”等37项规范整合为18项中医外治类价格项目、“单胎顺产接生”等50项产科类项目规范整合为30项、“特级护理”等50项护理类项目规范整合为22项并制定我市政府指导价(附件2-5)。其中“免陪照护服务”价格项目已单独印发通知公布。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清单(附件8)。同步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0),并修订“红外线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1)。
三、制定“诺如病毒抗原检测”等项目价格。对我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诺如病毒抗原检测”等4个项目制定我市政府指导价(附件6)。
四、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时在不超过我市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规定自主确定具体医疗服务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统一按我市现行政策加收10%执行。
五、加强项目价格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应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4月30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江门市“放射检查类”项目价格表
2.江门市“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项目价格表
3.江门市“中医外治类”项目价格表
4.江门市“产科类”项目价格表
5.江门市“护理类”项目价格表
6.江门市“诺如病毒抗原检测”等项目价格表
7.放射检查类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
8.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清单
9.废止现行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0.同步废止中医类等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1.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