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文本解读: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JMBG2025028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
江建〔2025〕192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工作实际,我局研究修订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7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市场主体,纳入本标准评价范围。
第三条 评价标准涵盖建筑市场的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等八类企业。
第四条 评价标准涵盖八类企业,共七套标准,分别为工程施工企业评价标准(A表),工程监理企业评价标准(B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标准(C表),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评价标准(D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标准(E表),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评价标准(F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评价标准(G表)。
每套企业标准根据评价内容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表1)、不良行为信息表(表2),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行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三者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综合得分。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以100分以上(不含100分)的企业数量为基数,按照企业总分排名划分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15%)的列为A级,总分排名15%(不含15%)-35%(含35%)的列为B级,其余的列为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存在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情况的为E级。
第七条 如企业实际已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三个月内仍未在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列为D级,期限为1年。
第八条 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应用当天凌晨1:00时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影响评价分的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九条 同时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其专业承包资质参与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时,其信用评价分为应用当天凌晨公布的分数乘以0.80后的加权分,以加权后的评价分重新排序信用等级。
第十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十一条 标准中的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是指县级以上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企业良好信用行为、不良信用行为时出具的信用评价文书。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A1-1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A1-2 | 工程获奖 (地市级以上,上限100分) |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 | 加6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12分) | 1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如属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加分核查过程中有疑问的,还应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分包合同、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 |||
A1-3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 | |||||||
A1-4 |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程奖 | 加5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10分) | ||||||
A1-5 |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 | 加3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6分) | ||||||
A1-6 | 华夏建筑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 | 一/二/三等奖分别为加30、25、20分 | ||||||
A1-7 |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 加25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5分) | ||||||
A1-8 |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 |||||||
A1-9 |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 | |||||||
A1-10 |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 |||||||
A1-11 |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与机械分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 加15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3分) | ||||||
A1-12 |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化分会智能化建筑精品工程 | |||||||
A1-13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金匠奖 | 加4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8分) | ||||||
A1-14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金奖 | 加3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6分) | ||||||
A1-15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 | |||||||
A1-16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 | 加2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4分) | ||||||
A1-17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水平评价 | |||||||
A1-18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评价 | |||||||
A1-19 | 工程获奖 (地市级以上,上限100分)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价 | 加2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4分) | 1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如属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加分核查过程中有疑问的,还应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分包合同、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
A1-20 | 广东省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故乡杯奖 | |||||||
A1-21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广东省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 | 加15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3分) | ||||||
A1-22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 | |||||||
A1-23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 加10分 | ||||||
A1-24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水平评价 | 加1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2分) | ||||||
A1-25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广东省市政工程绿色施工水平评价 | |||||||
A1-26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
A1-27 | 工程获奖 (地市级,上限100分)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水平评价“五邑杯” | 加25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5分) | 协会文件(如属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加分核查过程中有疑问的,还应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分包合同、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 ||||
A1-28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水平评价 | 加2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4分) | ||||||
A1-29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管理评价 | 加15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3分) | ||||||
A1-30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结构质量评价奖 | 加10分 | ||||||
A1-31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水平评价(装饰类) | |||||||
A1-32 | 质量奖 | 中国质量奖 | 加30分 | 1年(从通报文件时间起计算) | 通报文件(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 | |||
A1-33 |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 加25分 | ||||||
A1-34 |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 | 加20分 | ||||||
A1-35 |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 加15分 | ||||||
A1-36 |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 | 加10分 | ||||||
A1-37 | 通报表扬 (上限100分) | 国务院:与房屋市政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 加40分/项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标准中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认可参照加分),涉及同一事项的不可累加 | 行政主管部门 | ||
A1-3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加30分/项 | ||||||
A1-39 | 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加30分/项 | ||||||
A1-40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加20分/项 | ||||||
A1-41 | 江门市人民政府: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加20分/项 | ||||||
A1-42 |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以及与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方面的通报表扬 | 加10分/项 | 6个月(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
A1-43 | 国家级 | 各级建筑业协会: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上研发、应用的工法(联合体成员加50%),同一工法不可累计加分 | 加10分/项,上限10分 | 2年 | 认定证书或文件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市行政主管部门加分通知书等材料 | |||
A1-44 | 广东省级 | 加2分/项,上限2分/项目,上限10分 | 1年 | |||||
A1-45 | 对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房屋市政项目,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月内均达到以下在岗率,企业可申请加分,上限100分。(最后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并精确到0.01) 人员月在岗率:当月在岗天数/当月应在岗天数 人员月在岗时长:当月在岗累计时长/当月工作日天数×8 | 80%≤人员月在岗率及人员月在岗时长<90% | 加3分/项目 | 3个月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名单 | |||
A1-46 | 90%≤人员月在岗率及人员月在岗时长<100% | 加4分/项目 | ||||||
A1-47 | 人员月在岗率及人员月在岗时长=100% | 加5分/项目 | ||||||
A1-48 | 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新技术(BIM、装配式建筑),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 加5分/项目,上限10分 | 6个月 | 行政主管部门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
A1-49 |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全过程使用检查记录仪开展安全检查并将检查视频保存至项目竣工 | 5分/项目,上限30分 | 1年(从核定证明时间起计算) | 全过程实施的佐证材料及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证明(项目规模5000平方以上) | ||||
A1-50 | 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使用智能安全监测、提醒技术 | 5分/项目,上限30分 | 1年(从核定证明时间起计算) | 现场实施佐证及监管部门核定证明 | ||||
A1-51 | 承建工程规范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接入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的 | 5分/项目,上限30分 | 1年 | 江门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数据 | ||||
A1-52 | 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且标养室采用自动温湿度记录装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要求制作同条件试块且在现场有采取保护试块的措施和明确标示位置 | 5分/项目,上限30分 | 1年 | 标养室和同条件养护试块现场照片,经市质量监督机构核实的(标养箱不参与加分) | ||||
A1-53 | 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5分/项目,上限30分 | 1年 | 江门市工建系统工程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
A1-54 | 在建项目创建绿色标杆工地的 | 10分/项目,上限30分 | 1年(从文件时间起计算) |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 | ||||
A1-55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江门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上限50分) | 省级主会场 | 加20分/项目 | 6个月(由企业在良好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良好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逾期 不予受理) | 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或文件、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
A1-56 | 省级分会场 | 加15分/项目 | ||||||
A1-57 | 市级主会场 | 加10分/项目 | ||||||
A1-58 | 县级主会场 | 加5分/项目 | ||||||
A1-59 | 参与或赞助(捐赠)江门市政府、市民政部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慈善公益项目(不含“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帮扶项目) | 每5万元加1分(5000元以下不记分),上限50分(单位万元,精确到0.1) | 赞助(捐赠)凭证、通报文件或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
A1-60 | 积极协助并派出救援队伍参与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的 | 加5分/次,上限10分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
A1-61 | 积极为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检查、行业竞赛等事项提供专家、场地、技术和其他相关支持的(安责险或第三方购买服务安排的专家检查不参与本项加分) | 市级加10分、县级加5分,上限10分 | ||||||
A1-62 | 企业按时按要求如实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完成建筑业统计报表的 | 加5分/次 | 3个月(每季度评价一次) | 在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名单 | ||||
A1-63 | 企业参加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的省职业技能竞赛 | 代表江门市参赛的1分/人,代表江门市且获省优秀表彰的3分/人,代表江门市且获“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的5分/人 | 1年(以证明材料的落款日期为起算时间) | 参赛证明文件、获奖通知文件及其官网链接、荣誉证书(同一获奖或表彰不重复奖励) | ||||
A1-64 | 作为协办单位配合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 | 市级4分/次,县级2分/次,上限10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或加分通知书 | ||||
A1-65 | 中央、省委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 4分/项,上限10分 |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省委安全生产考核的检查结果出具的加分通知书 | |||||
A1-66 | 企业结对帮扶项目纳入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结对帮扶项目库 | 加5分/项目,上限20分 | 1年(每季度评价一次) |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加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A1-67 | 企业与镇街建立“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结对关系 | 加5分,上限5分 | 1年(每年评价一次) | |||||
A1-68 | 帮扶的“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项目被推荐申报省项目范例 | 加10分/项目 | ||||||
A1-69 | 帮扶的“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项目被评为省项目范例 | 加20分/项目 |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
A1-70 | 企业参与“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结对帮扶的公益项目 | 每10万元加1分(1万元以下不记分),上限50分(单位万元,精确到0.1) | 1年 | 帮扶协议书(施工合同)、造价审核成果文件、帮扶验收表(竣工验收材料) |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2)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A2-1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4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
A2-2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 扣30分 | |||||||
A2-3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30分 | |||||||
A2-4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A2-5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A2-6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A2-7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5分 | |||||||
A2-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按原加分分值,扣除后再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
A2-9 | 企业未按时按要求如实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完成建筑业统计报表的 | 扣5分/次(每季度评价一次) | 3个月(被行政处罚则按行政处罚公示期延长有效期) | ||||||
A2-10 | 各类专项检查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缺席的;或上述人员与合同、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项目负责人扣10分/次,其他扣5分/人次 | 3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 计算) | ||||||
A2-11 | 对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房屋市政项目,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每月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缺勤的。(最后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并精确到0.01) 人员月缺勤率:当月缺勤天数/当月应在岗天数 | 30%<人员月缺勤率≤60% | 扣6分/月 | ||||||
A2-12 | 60%<人员月缺勤率≤90% | 扣8分/月 | |||||||
A2-13 | 90%<人员月缺勤率≤100% | 扣10分/月 | |||||||
A2-14 | 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或在实名制考勤中弄虚作假的 | 每次扣15分 | |||||||
A2-15 |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扣30分/次 | 信用等级降1级。 | 扣分1年;降1级6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A2-16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扣30分/次 | |||||||
A2-17 |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扣30分/次 | |||||||
A2-18 | 以受让、租借、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扣30分/次 | |||||||
A2-19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扣30分/次 | |||||||
A2-20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扣30分/次 | |||||||
A2-21 |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或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被查证核实的 | 扣20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 部门 | ||||
A2-22 | 未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的 | 扣10分/次 | |||||||
A2-23 | 对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 扣10分/次 | |||||||
A2-24 | 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及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因建设单位或业主拖欠工程款除外) | 扣20分/次 | |||||||
A2-25 | 经人社部门或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核实,未在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的,或经依法查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 扣10分/次 | 6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A2-26 | 经人社部门查实存在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情况的 | 扣10分/次 | |||||||
A2-27 | 被列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的 | 扣5分/次 | |||||||
A2-28 |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扣30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A2-29 | 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 扣30分,降1级 | 扣分1年,降级6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A2-30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虚开发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 扣15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A2-31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欠缴税款行为,欠缴税款分别为200万元以下/200-1000万元/1000万以上的 | 扣5分/10分/15分 | |||||||
A2-32 | 经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扣10分/次 | |||||||
A2-33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扣20分/次 | |||||||
A2-34 | 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企业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扣30分/次 | |||||||
A2-35 | 在投标过程中,拟派驻已担任其他在建项目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的 | 扣30分/次 | |||||||
A2-36 |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或违法倾倒、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扣10分/次 | |||||||
A2-37 | 未经许可迁移、砍伐城市树木或侵占城市绿化用地的 | 次扣10分/次 | |||||||
A2-38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扣20分/次 | |||||||
A2-39 | 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禁入行为 | 信用等级降为E级 | 按实际时间计算 | ||||||
A2-40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负责人或新任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扣15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单位文书、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
A2-41 | 作为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 扣15分/次 | |||||||
A2-42 | 未配合建设单位按时提交完整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未明确专人收集和积累工程文件,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的 | 扣10分/次 | |||||||
A2-43 |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扣20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单位文书、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 部门 | ||||
A2-44 | 工程计量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的 | 扣10分/次 | |||||||
A2-45 | 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 | 扣10分/次 | |||||||
A2-46 |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相关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工期的 | 超出合同工期10%(含)以内的 | 扣5分/项目 | 建设单位 | |||||
A2-47 | 超出合同工期50%(含)以内的 | 扣10分/项目 | |||||||
A2-48 | 超出合同工期100%(含)以内的 | 扣15分/项目 | |||||||
A2-49 | 超出合同工期100%以上的 | 扣20分/项目 | |||||||
A2-50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扣15分/项目 | 建设单位文书 | ||||||
A2-51 | 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住建部建质〔2010〕111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 | 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扣20分/次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或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
A2-52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 ||||||||
A2-53 | 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及以上,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的 | 扣40分/次 信用等级降为D级 | 扣分2年,降级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行政处罚期限大于1年,降级有效期则按处罚期限相应延长) | ||||||
A2-54 | 施工资料未按工程进度编制及整理的,或施工资料记录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相符的 | 扣5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A2-55 | 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 | 扣5分/次 | |||||||
A2-56 | 现场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 扣15分/次 | |||||||
A2-57 | 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 扣15分/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文件或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
A2-58 | 未执行质量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管理措施的 | 扣5分/次 | |||||||
A2-59 | 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 扣10分/次 | |||||||
A2-60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扣10分/次 | |||||||
A2-61 | 在施工现场外养护混凝土试件、砂浆试件的 | 扣5分/次 | |||||||
A2-62 | 未按规范要求取样(要用唯一的二维码绑定样品) | 扣5分/次 | |||||||
A2-63 | 施工现场未设置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或标准养护箱的 | 扣5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文件或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
A2-64 | 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标养室或标准养护箱设立(温湿度、记录等)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扣5分/次 | |||||||
A2-65 | 未按要求制作、放置、养护同条件试块的(应放置于楼层显眼位置,如有异议应在扣分现场提出) | 扣5分/次 | |||||||
A2-66 | 项目负责人未参加质监交底、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或未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 扣5分/次 | |||||||
A2-67 | 施工单位委托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材料、实体质量自检,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的 | 扣5分/次 | |||||||
A2-68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扣30分/次 | |||||||
A2-69 | 有进场复检要求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测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扣15分/次 | |||||||
A2-70 | 有检测要求的部位未经检测合格或检测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扣10分/次 | |||||||
A2-71 | 涂改检测报告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 扣30分/次 | |||||||
A2-72 | 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 扣10分/次 | |||||||
A2-73 |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 | 扣5分/次 | |||||||
A2-74 |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或者采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再施工的 | 扣10分/次 | |||||||
A2-75 |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现场搅拌砂浆的 | 扣10分/次 | |||||||
A2-76 | 未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 | 扣10分/次 | |||||||
A2-77 | 装修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扣15分/次 | |||||||
A2-78 | 工程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被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或局部停工的 | 扣15分/次 | |||||||
A2-79 | 工程质量问题多,被整体停工整改的 | 扣15分/次 | |||||||
A2-80 |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或超越施工许可证范围施工的,或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 扣30分/次 | |||||||
A2-81 |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 扣30分/次 | |||||||
A2-82 | 未按规定报请监理单位进行分部验收和各个专项验收的 | 扣10分/次 | |||||||
A2-83 | 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 扣10分/次 | |||||||
A2-84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扣15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文件或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
A2-85 | 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 扣10分/次 | |||||||
A2-86 | 项目技术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分部工程、竣工预验收的 | 扣5分/次 | |||||||
A2-87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扣30分/次 信用等级降为E级 | 扣分1年,降级按实际时间计算 | ||||||
A2-88 | 项目负责人不参加质监交底、分部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的 | 扣10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A2-89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扣15分/次 | |||||||
A2-90 |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实行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 扣5分/人 | |||||||
A2-91 | 基坑土方开挖时超挖或基坑顶超载的 | 扣10分/次 | |||||||
A2-92 |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 | 扣15分/次 | |||||||
A2-93 |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的 | 扣10分/次 | |||||||
A2-94 | 未按有关标准要求,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噪声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规范运输等方面的工作措施,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证实的 | 扣5分/次 | |||||||
A2-95 | 假造监管部门证件、印章、文件的 | 扣30分/次 | |||||||
A2-96 | 施工过程中发现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 扣5分/次 | |||||||
A2-97 |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架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不在岗,且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 | 扣10分/次 | |||||||
A2-98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查及实施的;或经审查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弄虚作假,与现场严重不符的 | 扣10分/次 | |||||||
A2-99 | 违反规章,造成重大危险源失控的 | 扣15分/次 | |||||||
A2-100 | 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要求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的 | 扣5分/次 | |||||||
A2-101 | 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等用品的 | 扣5分/次 | |||||||
A2-102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扣5分/次 | |||||||
A2-103 | 对监理单位或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的 | 扣15分/次 | |||||||
A2-104 | 施工过程中被判定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被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体停工整改的 | 扣10分/次 | |||||||
A2-105 | 被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未按照工程安全监督部门限定的时间整改的 | 扣15分/次 | |||||||
A2-106 |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企业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开工的 | 扣15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文件或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A2-107 | 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同一类重大安全隐患2次及以上的 | 扣20分/次 | |||||||
A2-108 |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过程中,工程项目被投诉,投诉的问题真实存在,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 扣10分/次 | |||||||
A2-109 |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过程中,工程项目2个月内连续被投诉3次,投诉的问题真实存在,企业未落实整改,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 扣15分/次 | |||||||
A2-110 | 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的或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可燃物进行清理的 | 扣10分/次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
A2-111 | 根据《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对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造成亡人失踪负有责任的 | 扣10分/次 | |||||||
A2-112 | 未在工程开工前如实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城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未及时报告备案部门的 | 扣10分/次 | |||||||
A2-113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仍拒不配合停止施工的 | 扣10分/次 | |||||||
A2-114 | 没有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记录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贮存地点、清运时间、运输单位、清运量、最终去向等情况,或没有将上述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或没有分类收集建筑垃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 | 扣10分/次 | |||||||
A2-115 | 没有按江门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求在全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系统上录入企业及工程相关信息,不接受主管部门在线监管的 | 扣10分/次 |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程监理)评价标准(B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B1-1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B1-2 | 工程获奖 (地市级以上,上限100分) |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 | 加6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12分) | 1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加分核查过程中有疑问的,还应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分包合同、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 ||
B1-3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 | ||||||
B1-4 |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程奖 | 加5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10分) | |||||
B1-5 |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 | 加3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6分) | |||||
B1-6 |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 加25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5分) | |||||
B1-7 |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 ||||||
B1-8 |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 | ||||||
B1-9 |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 ||||||
B1-10 |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与机械分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 加15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3分) | |||||
B1-11 |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化分会智能化建筑精品工程 | ||||||
B1-12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金匠奖 | 加4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8分) | |||||
B1-13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金奖 | 加3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6分) | |||||
B1-14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 | ||||||
B1-15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 | 加2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4分) | |||||
B1-16 | 广东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水平评价 | ||||||
B1-17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评价 | ||||||
B1-18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价 | ||||||
B1-19 | 广东省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故乡杯奖 | ||||||
B1-20 | 工程获奖 (地市级以上,上限100分)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广东省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 | 加15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3分) | 1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加分核查过程中有疑问的,还应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分包合同、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
B1-21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 | ||||||
B1-22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水平评价 | 加1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2分) | |||||
B1-23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广东省市政工程绿色施工水平评价 | ||||||
B1-24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
B1-25 | 工程获奖 (地市级,上限100分)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水平评价“五邑杯”奖 | 加25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5分) | ||||
B1-26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水平评价 | 加2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4分) | |||||
B1-27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管理评价 | 加15分(联合体成员加3分) | |||||
B1-28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结构质量评价奖 | 加10分 | |||||
B1-29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水平评价(装饰类) | ||||||
B1-30 | 通报表扬 (上限100分) | 国务院: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 加40分/项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标准中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认可参照加分),涉及同一事项的不可累加 | ||
B1-3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加30分/项 | |||||
B1-32 | 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加30分/项 | |||||
B1-33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加20分/项 | |||||
B1-34 | 江门市人民政府: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加20分/项 | |||||
B1-35 |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加10分/项 | |||||
B1-36 | 对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房屋市政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月内均达到以下在岗率,企业可申请加分,上限100分。(最后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并精确到0.01) 人员月在岗率:当月在岗天数/当月应在岗天数 总监月在岗时长:当月在岗累计时长/当月工作日天数×2.5 专监月在岗时长:当月在岗累计时长/当月工作日天数×8 | 60%≤人员月在岗率、人员月在岗时长<75% | 加3分/项目 | 3个月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名单 | ||
B1-37 | 75%≤人员月在岗率、人员月在岗时长<90% | 加4分/项目 | |||||
B1-38 | 90%≤人员月在岗率、人员月在岗时长 | 加5分/项目 | |||||
B1-39 | 参与或赞助(捐赠)江门市政府或市民政部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慈善公益项目(不含“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帮扶项目) | 每2万元加1分(5000元以下不记分),上50分(单位万元,精确到0.1) | 6个月(由企业在良好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良好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 赞助(捐赠)凭证、通报文件或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B1-40 | 积极为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检查、行业竞赛等事项提供专家、场地、技术和其他相关支持的(安责险或第三方购买服务安排的专家检查不参与本项加分) | 市级加10分、县级加5分,上限10分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 ||||
B1-41 | 企业参与“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结对帮扶的公益项目 | 每2万元加1分(5000元以下不记分),上限50分(单位万元,精确到0.1) | 1年 | 帮扶协议书(施工合同)、造价文件、帮扶验收表(竣工验收材料) |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程监理)评价标准(B2)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B2-1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4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
B2-2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 扣30分 | ||||||
B2-3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30分 | ||||||
B2-4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B2-5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B2-6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B2-7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5分 | ||||||
B2-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按原加分分值,扣除后再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
B2-9 |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专项检查中缺席的;或上述人员与合同、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总监扣10分/次,其他每人扣5分/次 | 3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B2-10 | 对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房屋市政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施工现场考勤缺勤的。(最后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并精确到0.01) 人员月缺勤率:当月缺勤天数/当月应在岗天数 | 50%<人员月缺勤率≤70% | 扣6分/月 | |||||
B2-11 | 70%<人员月缺勤率≤90% | 扣8分/月 | ||||||
B2-12 | 90%<人员月缺勤率≤100% | 扣10分/月 | ||||||
B2-13 | 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或在实名制考勤中弄虚作假的 | 扣15分/月 | ||||||
B2-14 |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扣30分/次 | 信用等级降1级 | 扣分1年;降1级6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B2-15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扣30分/次 | ||||||
B2-16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 扣30分/次 | ||||||
B2-17 |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扣30分/次 | ||||||
B2-18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扣30分/次 | ||||||
B2-19 |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或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被查证核实的 | 扣20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B2-20 | 在投标过程中,拟派驻已担任三个在建项目总监的为项目驻场总监的 | 扣20分/次 | ||||||
B2-21 | 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企业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扣30分/次 | ||||||
B2-22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虚开发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 扣15分/次 | ||||||
B2-23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欠缴税款行为,欠缴税款分别为200万元以下/200-1000万元/1000万以上的 | 扣5分/10分/15分 | ||||||
B2-24 | 经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扣10分/次 | ||||||
B2-25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扣20分/次 | ||||||
B2-26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扣20分/次 | ||||||
B2-27 | 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禁入的行为 | 信用等级降为E级 | 按实际时间计算 | |||||
B2-28 | 作为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 扣15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单位文书、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
B2-29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总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扣15分/次 | ||||||
B2-30 |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的核实、支付、调整、结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扣20分/次 | ||||||
B2-31 | 工程计量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的 | 扣10分/次 | ||||||
B2-32 | 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不按相关规定核实的 | 扣10分/次 | ||||||
B2-33 | 未配合建设单位按时提交完整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未明确专人收集和积累工程文件,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的 | 扣10分/次 | ||||||
B2-34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扣15分/项目 | 建设单位文书 | 建设单位 | ||||
B2-35 | 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住建部建质[2010]111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监理单位应负责任的 | 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扣20分/次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或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
B2-36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 |||||||
B2-37 | 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及以上,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的 | 扣40分/次 信用等级降为D级 | 扣分2年,降级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行政处罚期限大于1年,降级期则按处罚期限相应延长) | |||||
B2-38 | 未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总监、专业监理及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的 | 扣30分/项目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B2-39 | 总监未按规定到岗到位,检查发现总监委托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替代其行使职责的 | 扣10分/次 | ||||||
B2-40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行为,未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的 | 扣15分/次 | ||||||
B2-41 | 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无签发监理通知单,对质量问题整改无跟踪落实的 | 扣20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
B2-42 | 无定期进行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对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无签发监理通知单,对安全隐患整改无跟踪落实的 | 扣10分/次 | ||||||
B2-43 | 未按规定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监督施工单位实施的;发现施工单位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而自行施工,或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而未及时制止并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或暂停施工通知的 | 扣15分/次 | ||||||
B2-44 | 监理单位未按要求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 扣15分/次 | ||||||
B2-45 | 未按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 扣15分/次 | ||||||
B2-46 | 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无实施旁站监理或监理工作不到位,对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的 | 扣15分/次 | ||||||
B2-47 | 将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确认的 | 扣20分/次 | ||||||
B2-48 | 建设过程中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 扣15分/次 | ||||||
B2-49 | 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事故的 | 扣15分/次 | ||||||
B2-50 | 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未能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未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和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的 | 扣10分/次 | ||||||
B2-51 | 工程建设期间,没有按时召开工地会议(工地例会)或没有会议记录的 | 扣5分/次 | ||||||
B2-52 |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权限进行签名的 | 扣5分/次 | ||||||
B2-53 | 对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未能按期整改的 | 扣15分/次 | ||||||
B2-54 | 未对现场检测对象确认 | 扣5分/次 | ||||||
B2-55 | 未按要求组织施工单位实施结构实体检验,并见证实施过程的 | 扣5分/次 | ||||||
B2-56 | 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验收、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未认真审核,对缺失重要施工管理、技术资料、检测报告、施工纪录的资料仍签署合格验收意见 | 扣10分/次 | ||||||
B2-57 | 在监督文书整改回复上瞒报或弄虚作假的 | 扣10分/次 | ||||||
B2-58 | 不按规定实施有见证取样送检,或不对现场检测进行见证的 | 扣10分/次 | ||||||
B2-59 | 未按要求对混凝土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的 | 扣10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
B2-60 | 未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进行审核的 | 扣10分/次 | ||||||
B2-61 | 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签字的 | 扣10分/次 | ||||||
B2-62 | 送检样品未绑定唯一性二维码的 | 扣10分/次 | ||||||
B2-63 | 未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或上报内容不真实的 | 扣15分/次 | ||||||
B2-64 |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或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提前通知的事项,未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 扣15分/次 | ||||||
B2-65 | 总监不参加质监交底的 | 扣15分/次 | ||||||
B2-66 | 未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预验收的 | 扣15分/次 | ||||||
B2-67 | 总监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 | 扣10分/次 | ||||||
B2-68 | 根据《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对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造成亡人失踪负有责任的 | 扣10分/次 | 行政主管部门 | |||||
B2-69 | 没有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的 | 扣10分/次 |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评价标准(C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C1-1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C1-2 | 通报表扬 (上限100分) | 获国务院通报表扬的 | 加30分/项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 | |
C1-3 | 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 | 加20分/项 | ||||
C1-4 | 获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加20分/项 | ||||
C1-5 | 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 | 加15分/项 | ||||
C1-6 | 获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加15分/项 | ||||
C1-7 | 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的 | 加10分/项 | ||||
C1-8 | 参与或赞助(捐赠)江门市政府、市民政部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慈善公益项目 | 每2万元加1分(5000元以下不记分),上限10分(单位万元,精确到0.1) | 6个月(由企业在良好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良好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
C1-9 | 积极为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检查、行业竞赛等事项提供专家、场地、技术和其他相关支持的(安责险或第三方购买服务安排的专家检查不参与本项加分) | 市级加10分、县级加5分,上限10分 |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评价标准(C2)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C2-1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3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 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C2-2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C2-3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C2-4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C2-5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C2-6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C2-7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5分 | |||
C2-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按原加分分值,扣除后再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
C2-9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扣20分/项目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C2-10 | 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 扣15分/次 | |||
C2-11 | 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 扣10分/次 | |||
C2-12 | 未安排从业人员参加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举办的强制性教育学习培训活动的 | 扣5分/次 | |||
C2-13 | 在造价咨询活动中,不执行行为规范或强制性标准的 | 扣10分/次 | |||
C2-14 | 由于造价咨询单位原因导致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超过规定的20%、10%、5%、5%的 | 扣10分/次 | |||
C2-15 | 转包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扣10分/次 | |||
C2-16 | 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出具成果文件的 | 扣10分/次 | |||
C2-17 | 作为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 扣15分/次 | |||
C2-18 | 实际参与造价咨询工作的人员,与合同或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不符的 | 扣10分/次 | |||
C2-19 | 不履行合同约定,拖延提交成果文件的 | 扣5分/次 | |||
C2-20 | 造价咨询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 扣10分/次 | |||
C2-21 | 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或与建设某相关主体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 扣20分/次 | |||
C2-22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扣15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C2-23 | 未按规定保存造价档案文件资料的 | 扣5分/次 | |||
C2-24 | 造价咨询资料有存档,但存档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 | 扣5分/次 | |||
C2-25 | 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被查证核实的 | 扣15分/次 | |||
C2-26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的,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扣10分/次 | |||
C2-27 | 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的咨询业务数据不实的 | 扣5分/次 | |||
C2-28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虚开发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 扣15分/次 | |||
C2-29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欠缴税款行为,欠缴税款分别为200万元以下/200-1000万元/1000万以上的 | 扣5分/10分/15分 | |||
C2-30 | 经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扣10分/次 | |||
C2-31 | 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扣10分/次 | |||
C2-32 | 造价咨询活动中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的 | 扣10分/次 | |||
C2-33 | 在政府投资工程中,被财政部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评为履约不合格的 | 扣15分/次 | 建设单位文书 | 财政部门、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标准(D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D1-1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D1-2 | 通报表扬 (上限100分) | 获国务院通报表扬的 | 加30分/项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 | |
D1-3 | 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 | 加20分/项 | ||||
D1-4 | 获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加20分/项 | ||||
D1-5 | 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 | 加15分/项 | ||||
D1-6 | 获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加15分/项 | ||||
D1-7 | 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的 | 加10分/项 | ||||
D1-8 | 参与或赞助(捐赠)江门市政府、市民政部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慈善公益项目 | 每2万元加1分(5000元以下不记分),上限10分(单位万元,精确到0.1) | 6个月(由企业在良好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良好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
D1-9 | 积极为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检查、行业竞赛等事项提供专家、场地、技术和其他相关支持的(安责险或第三方购买服务安排的专家检查不参与本项加分) | 市级加10分、县级加5分,上限10分 |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标准(D2)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D2-1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3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D2-2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D2-3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D2-4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D2-5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D2-6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D2-7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5分 | |||
D2-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按原加分分值,扣除后再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
D2-9 | 在发布招标文件时未授权委托项目主办人员的 | 扣5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D2-10 | 经查证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 扣10分/次 | |||
D2-11 |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定职责的 | 扣10分/次 | |||
D2-12 | 工作人员利用代理业务之便,在约定的代理酬金外收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 | 扣10分/次 | |||
D2-13 | 明知招标人或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人员实施了尚未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程度的违法行为,未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报告的 | 扣10分/次 | |||
D2-14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的 | 扣15分/次 | |||
D2-15 |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项目招标信息公告出现错漏,需发布澄清或者修正且导致项目开标时间延期的 | 扣 10 分/次 | |||
D2-16 |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出现招标项目异议或投诉成立的情形的 | 扣 10 分/次 | |||
D2-17 | 开标、评标期间因迟到、早退影响正常开标及评标工作的 | 扣10分/次 | |||
D2-18 | 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重大错误,造成影响中标结果的 | 扣10分/次 | |||
D2-19 | 在评标活动结束前向外泄露对与评标有关的情况,评标活动结束后泄露评委情况或评审过程的 | 扣20分/次 | |||
D2-20 | 未安排从业人员参加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举办的强制性业务学习培训活动的 | 扣5分/次 | |||
D2-21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规范性文件,尚未达到行政处罚和刑罚程度的行为的 | 扣10分/次 | |||
D2-22 | 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代理业务的 | 扣10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D2-23 | 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被查证核实的 | 扣20分/次 | |||
D2-24 | 没有依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 扣20分/次 | |||
D2-25 | 不按要求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 扣10分/次 | |||
D2-26 | 因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而无法执行的,或开标、评标组织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评标或开标、评标无效的,或因其他失误引发争议造成招标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 扣10分/次 | |||
D2-27 | 协助招标人或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人员实施违法行为,使其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的 | 扣15分/次 | |||
D2-28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扣15分/次 | |||
D2-29 | 开标、评标中排斥投标人或有其他不公正行为的 | 扣10分/次 | |||
D2-30 | 超越委托代理权限擅自以招标人名义作为的 | 扣15分/次 | |||
D2-31 | 实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的项目负责人与合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人员不符的 | 扣10分/次 | |||
D2-32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 扣10分/次 | |||
D2-33 | 招标代理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 扣20分/次 | |||
D2-34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虚开发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 扣15分/次 | |||
D2-35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欠缴税款行为,欠缴税款分别为200万元以下/200-1000万元/1000万以上的 | 扣5分/10分/15分 | |||
D2-36 | 经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扣10分/次 | |||
D2-37 | 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企业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扣10分/次 | |||
D2-38 | 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的 | 扣20分/次 | |||
D2-39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扣20分/次 | |||
D2-40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后半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扣15分/项目 | 建设单位文书 | 建设单位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评价标准(E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E1-1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E1-2 |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 | 加30分 | 2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 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 | ||
E1-3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岭南特色规划与建筑设计奖(建设设计奖、园林设计奖、特色乡村民居奖) | 加20分 | ||||
E1-4 | 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 加20分 | ||||
E1-5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设计类) | 加20分 | ||||
E1-6 |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星级认证 | 加10分 | ||||
E1-7 | 江门市优秀勘察设计奖 | 加10分 | ||||
E1-8 | 通报表扬 (上限100分) | 获国务院通报表扬的 | 加40分/项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 | |
E1-9 | 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 | 加30分/项 | ||||
E1-10 | 获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加30分/项 | ||||
E1-11 | 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 | 加15分/项 | ||||
E1-12 | 获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加15分/项 | ||||
E1-13 | 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的 | 加10分/项 | ||||
E1-14 | 参与或赞助(捐赠)江门市政府、市民政部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慈善公益项目 | 每2万元加1分(5000元以下不记分),上限10分(单位万元,精确到0.1) | 6个月(由企业在良好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良好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
E1-15 | 积极为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检查、行业竞赛等事项提供专家、场地、技术和其他相关支持的(安责险或第三方购买服务安排的专家检查不参与本项加分) | 市级加10分、县级加5分,上限10分 |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评价标准(E2)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E2-1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3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 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
E2-2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E2-3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E2-4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E2-5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E2-6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E2-7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5分 | ||||
E2-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按原加分分值,扣除后再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
E2-9 | 在办理资质登记或其他手续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 扣10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 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
E2-10 | 收费低于市场合理低价收费标准的 | 扣10分/次 | ||||
E2-11 | 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业务的 | 扣20分/次 | ||||
E2-12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扣20分/次 | ||||
E2-13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虚开发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 扣15分/次 | ||||
E2-14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欠缴税款行为,欠缴税款分别为200万元以下/200-1000万元/1000万以上的 | 扣5分/10分/15分 | ||||
E2-15 | 经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扣10分/次 | ||||
E2-16 | 作为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 扣10分/次 | ||||
E2-17 |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业务的 | 扣20分/次 | ||||
E2-18 | 采用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 扣10分/次 | ||||
E2-19 | 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扣10分/次 | ||||
E2-20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扣20分/次 | ||||
E2-21 | 不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意见的 | 扣10分/次 | ||||
E2-22 | 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的 | 扣20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 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E2-23 | 未执行工程立项批准的估算,擅自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或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漏项等,致使工程造价突破投资控制的 | 扣20分/次 | ||||
E2-24 | 实际参与勘察设计工作的勘察设计人员与勘察设计合同、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不符的,或在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上提供虚假签名的 | 扣20分/次 | ||||
E2-25 | 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技术负责人未出席初步设计审查会或超限高层设计审查会,缺席人数超过1/3的 | 扣10分/次 | ||||
E2-26 | 提交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或不符合我市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配套建设的设计要求的 | 扣10分/次 | ||||
E2-27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 | 扣30分/次 | ||||
E2-28 | 对属于超限高层的工程项目,未向建设单位提出需申报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的 | 扣10分/次 | ||||
E2-29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扣30分/次 | ||||
E2-30 | 拒绝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扣30分/次 | ||||
E2-31 | 在设计中未提出最优设计方案,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仍不进行必要的优化设计的 | 扣10分/次 | ||||
E2-32 | 不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设计问题,导致施工工期拖延,参与施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未按施工图建设“三同时”配套设施仍出具同意验收意见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扣20分/次 | ||||
E2-33 | 未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的 | 扣10分/次 | ||||
E2-34 | 未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未及时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的,未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的 | 扣10分/次 | ||||
E2-35 | 未参加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未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涉及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 | 扣10分/次 | ||||
E2-36 | 应当明确专人收集和积累工程文件,做到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建设工程进度保持同步,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的 | 扣15分/次 | ||||
E2-37 | 拒绝执行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意见的 | 扣20分/次 | ||||
E2-38 |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相关管理规定,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超出合同工期 | 超出合同工期20%(含20%)以内的 | 扣4分/次 | 建设单位文书 | 建设单位 | |
E2-39 | 超出合同工期20%至50%(含50%)以内的 | 扣8分/次 | ||||
E2-40 | 超出合同工期50%以上的 | 扣10分/次 | ||||
E2-41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结束后半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扣15分/项目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 计算) | 建设单位文书 | 建设单位 | |
E2-42 | 根据《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对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造成亡人失踪负有责任的 | 扣10分/次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E2-43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 扣10分/次 |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程质量检测)评价标准(F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F1-1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F1-2 | 检测机构在我市经营本年度未受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诚信扣分、行政处罚及未出现违规违法的行为。(以一自然年计算) | 加10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
F1-3 | 通报表扬 (上限100分) | 获国务院通报表扬的 | 加30分/项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 | |
F1-4 | 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 | 加20分/项 | ||||
F1-5 | 获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加20分/项 | ||||
F1-6 | 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 | 加15分/项 | ||||
F1-7 | 获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加15分/项 | ||||
F1-8 | 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的 | 加10分/项 | ||||
F1-9 | 参与或赞助(捐赠)江门市政府、市民政部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慈善公益项目 | 每2万元加1分(5000元以下不记分),上限10分(单位万元,精确到0.1) | 6个月(由企业在良好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良好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
F1-10 | 积极为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检查、行业竞赛等事项提供专家、场地、技术和其他相关支持的(安责险或第三方购买服务安排的专家检查不参与本项加分) | 市级每名专家加2分、县级每名专家加1分,技术和其他相关支持的加5分/次,上限10分 | ||||
F1-11 | 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当年推行的信息化工作要求,完成市级监管系统接入应用、硬件升级、采购工作的(以一自然年计算) | 加10分 | 1年 | |||
F1-12 | 在检测业务中采用RTK等新工艺、新技术,提高检测质量和效果的 | 加10分 | ||||
F1-13 | 参加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的抢险活动,为应急处置提供免费检测的 | 5分/次 |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程质量检测)评价标准(F2)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F2-1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3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F2-2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F2-3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F2-4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F2-5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F2-6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F2-7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5分 | |||
F2-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按原加分分值,扣除后再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 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
F2-9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 扣30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
F2-10 |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扣30分/次 | |||
F2-11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 扣30分/次 | |||
F2-1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扣30分/次 | |||
F2-1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扣30分/次 | |||
F2-14 |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扣50分/次 | |||
F2-15 | 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 扣30分/次 | |||
F2-16 |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扣10分/次 | |||
F2-17 | 未建立和保管检测档案和不合格台账、未将不合格事项24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或发送至检测监管系统 | 扣20分/次 | |||
F2-18 | 现场检测未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 扣20分/次 | |||
F2-19 | 不按要求在本地试验室或办公场所保存试验视频、检测资料,或试验视频与检测报告、记录不符的 | 扣20分/次 | |||
F2-20 | 外检项目中未按检测方案确定的数量、桩号、部位、轴线位置等进行检测 | 扣30分/次 | |||
F2-21 | 未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 | 扣30分/次 | |||
F2-22 |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扣20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F2-23 |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 扣50分/次 | |||
F2-24 | 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质量检测方面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 扣30分/次 | |||
F2-25 | 未按标准要求配置试验设备及环境设施的 | 扣10分/次 | |||
F2-26 | 配置的试验设备精度等级、测量范围、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 扣15分/次 | |||
F2-27 | 配置的试验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检定/校准合格的 | 扣20分/次 | |||
F2-28 | 不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 | 扣15分/次 | |||
F2-29 | 未对现场检测对象确认 | 扣10分/次 | |||
F2-30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虚开发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 扣15分/次 | |||
F2-31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欠缴税款行为,欠缴税款分别为200万元以下/200-1000万元/1000万以上的 | 扣5分/10分/15分 | |||
F2-32 | 不参加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或比对试验结果不满意/基本满意的 | 每次扣30分/15分 | |||
F2-33 | 检测报告结论错误的 | 扣15分/次 | |||
F2-34 | 未接入质量检测监管平台,未落实信息化管理要求的,未按要求及时上传检测数据、上报检测信息和试验视频信息的 | 扣20分/次 | |||
F2-35 | 未落实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质量检测监管措施的 | 扣10分/次 | |||
F2-36 | 对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或拒不执行的 | 扣15分/次 | |||
F2-37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质量检测工作结束后半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扣15分/项目 | 建设单位文书 | 建设单位 | |
F2-38 | 根据《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对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造成亡人失踪负有责任的 | 扣10分/次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F2-39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 扣10分/次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评价标准(G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G1-1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G1-2 | 获国家级协会奖项的 | 加30分/项 | 2年(从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发出之日起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加分核查过程中有疑问的,还应提供工程服务合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 ||
G1-3 | 获省级协会奖项的 | 加20分/项 | ||||
G1-4 | 获江门市消防行业协会奖项的 | 加10分/项 | ||||
G1-5 | 通报表扬 (上限100分) | 获国务院通报表扬的 | 加40分/项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 | |
G1-6 | 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 | 加30分/项 | ||||
G1-7 | 获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加30分/项 | ||||
G1-8 | 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 | 加20分/项 | ||||
G1-9 | 获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加20分/项 | ||||
G1-10 | 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的 | 加10分/项 | ||||
G1-11 | 国家级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江门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建设工程 | 加20分/项目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或文件 | |
G1-12 | 广东省级 | 加10分/项目 | ||||
G1-13 | 江门市级 | 加5分/项目 | ||||
G1-14 | 参与或赞助(捐赠)江门市政府、市民政部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慈善公益项目 | 每2万元加1分(5000元以下不记分),上限10分(单位万元,精确到0.1) | 6个月(由企业在良好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良好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
G1-15 | 积极为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检查、行业竞赛等事项提供专家、场地、技术和其他相关支持的(安责险或第三方购买服务安排的专家检查不参与本项加分) | 市级加10分、县级加5分,上限20分 | ||||
G1-16 | 主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于工程实践,通过省级特殊消防设计评审的 | 加10分/项目,上限20分 | 1年 | |||
G1-17 | 国家级 | 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相关课题研究的,出台相应成果的;或参与编制建设工程消防相关的标准规范、教材正式发布或出版的 | 加20分/项目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G1-18 | 广东省级 | 加10分/项目 | ||||
G1-19 | 江门市级 | 加5分/项目 | ||||
G1-20 | 技术人员配备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增加额外技术人员储备 | 每增加一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类人员加2分,最高得分10分 | 企业缴纳社保证明及相关人员注册或职称证书 | |||
G1-21 | 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业绩出众 | 服务项目建筑面积<10000㎡的 | 得1分/项目 | 服务合同 | ||
服务项目建筑面积≧10000㎡且<20000㎡的 | 得1.5分/项目 | |||||
服务项目建筑面积≧20000㎡且<40000㎡的 | 得2分/项目 | |||||
服务项目建筑面积≧40000㎡的 | 得2.5分/项目 |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评价标准(G2)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G2-1 | 建设工程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40分 | 1年(从通报批评文件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G2-2 | 建设工程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 扣30分 | |||
G2-3 | 建设工程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30分 | |||
G2-4 | 建设工程受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G2-5 | 建设工程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G2-6 | 建设工程受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G2-7 | 建设工程受到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批评 | 扣5分 | |||
G2-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按原加分分值,扣除后再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 ||
G2-9 | 出具虚假、失实的意见或者报告的 | 扣10分/项目 | 6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G2-10 | 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 扣10分/项目 | |||
G2-11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扣20分/次 | 扣分1年;降1级6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G2-12 | 违法转包、分包业务,或者冒用其他单位名义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 扣20分/次 | |||
G2-13 |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服务活动;不满足从业要求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 | 扣20分/次 | 6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G2-14 | 配备仪器、设备、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计量认证要求 | 扣10分/次 | |||
G2-15 | 未及时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项目基本情况、服务合同以及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录入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 扣5分/次 | |||
G2-16 | 未能客观、真实、完整记录服务活动数据 | 扣5分/项目 | |||
G2-17 |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机构印章的 | 扣5分/次 | |||
G2-18 | 被县(市、区)级以上消防审验部门书面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整改到位的 | 扣10分/次 | |||
G2-19 | 提供现场评定、消防施工过程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的技术服务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工作的 | 扣10分/次 | 6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G2-20 |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未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委托合同、服务活动数据原始记录、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未按照项目统一编号,编号未连续且随意抽撤、涂改。 | 扣5分/项目 | |||
G2-21 |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或火灾事故关联专项检查等工作,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不配合开展工作的 | 扣5分/次 | |||
G2-22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 扣10分/次 | |||
G2-23 | 被各县(市、区)级以上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 扣20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G2-24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虚开发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 扣15分/次 | |||
G2-25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欠缴税款行为,欠缴税款分别为200万元以下/200-1000万元/1000万以上的 | 扣5分/10分/15分 | |||
G2-26 | 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企业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扣30分/次 | |||
G2-27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扣20分/次 | |||
G2-28 | 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禁入行为 | 信用等级降为E级 | 按实际时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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