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建〔2025〕220号)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了《江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供应、申请、审核、配售、登记、退出、回购和运营监督管理。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轮候,第三章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第四章配售管理,第五章产权和售后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概念及保障范围进行了明确,即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面积标准、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实行以需定建(供)、限制交易、封闭管理,由政府确定的专营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及各类引进人才等群体销售和交易的保障性住房。
(二)第二章“申请与轮候”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要求,主要包括本市户籍家庭及人才家庭两类,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明确应当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进行轮候。
(三)第三章“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明确了配售性保障性住房的筹集渠道、实施程序、面积标准等内容,具体如下:
1、筹集渠道。筹集渠道包括新建类项目、筹集类项目。新建类项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明确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筹集类项目指通过回购在建或已竣工验收的存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
2、实施程序。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坚持以需定建、以需订供。并应按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发布征集意见公告、登记和审核、列入清单、项目公布的程序实施。
3、面积标准。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四)第四章“配售管理”规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要求、配售价格的确定等内容。其中配售价格按照综合考虑住房保障政策、房地产市场情况,结合土地统筹成本、建安成本、回购成本、财务费用(含发债成本等)、销售管理费用、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
(五)第五章“产权和售后管理”规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封闭管理要求、申请回购条件、回购价格等内容。其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2%-5%计算(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六)第六章“管理与监督”规定了购房人家庭违规情形、专营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等内容。
(七)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6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0750-3831648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