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6年第二次江门市中心城区(蓬江区、江海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地理位置、房源
可分配房源共92套,具体情况如下:
(一)福泽园保障性住房
位于蓬江区星河路星河花园南侧,现有可供分配房源67套。其中,二房一厅房型4套,建筑面积50-51.05平方米;三房一厅房型63套,建筑面积52.81-56.13平方米。
(二)惠泽园保障性住房
位于河南下沙裕安花园西侧,现有可供分配房源17套。其中,一房一厅房型7套,建筑面积43.94
(三)步梯公共租赁住房
步梯公共租赁住房位于江海区的兴南小区和江南新村地段,现有可分配房源8套,其中兴南小区5套,江南新村3套。房源套型有一房一厅,建筑面积36.96
二、分配对象
分配的对象共76户,分别是:
1、2016年12月1日前公示符合保障资格的拆迁户家庭2户;
2、2015年7月24日前公示符合廉租保障资格的1人家庭22户;
3、2016年9月2日前公示符合廉租保障资格的2-3人户家庭及轮候户35户;
4、2016年12月1日前公示符合资格的4人(含4人)以上户家庭17户。
由于房源不足,部分保障家庭将摇出轮候顺序号进入轮候,待有房源退出,将按轮候顺序号进行配租。
三、分配原则
按公示家庭人口划分,1人家庭配租一房一厅房型;2-3人家庭配租两房一厅房型; 4人(含4人)以上家庭配租三房一厅房型。
四、租金及其他费用规定
(一)租金标准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家庭的租金计算:
⑴持《低保证》的家庭1元/㎡;
⑵其他家庭: 惠泽园及福泽园:1.8元/㎡;江南新村:1.5元/㎡;兴南小区:1.2元/㎡。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家庭的租金计算,共分两部分:
⑴属于住房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标准
以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①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公示为准,下同)低于市、区政府公布标准60%(即家庭人均收入在1488.6元以下的<含1488.6元>)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60%计收;
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市、区政府公布标准60%-70%(即家庭人均收入在1488.6-1736.7元以下的<含1736.7元>)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70%计收;
③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市、区政府公布标准70%-80%(即家庭人均收入在1736.7-1985元以下的<含1985元>)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80%计收。
⑵超出住房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标准
如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享受保障的住房面积,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公租房租金标准如下表:
幢号 |
层数 |
公租房实际租金标准(元/㎡) |
|||
市场 租金 |
按80% 计算 |
按70% 计算 |
按60% 计算 |
||
福泽园1-5幢,8-11幢 |
首层 |
11 |
8.8 |
7.7 |
6.6 |
二~十层 |
11.5 |
9.2 |
8.05 |
6.9 |
|
十一层(顶层) |
11 |
8.8 |
7.7 |
6.6 |
|
惠泽园1-4幢 |
首层 |
11 |
8.8 |
7.7 |
6.6 |
二~十三层 |
11.5 |
9.2 |
8.05 |
6.9 |
|
十四层(顶层) |
11 |
8.8 |
7.7 |
6.6 |
|
惠泽园5-8幢 |
首层 |
11 |
8.8 |
7.7 |
6.6 |
二~十四层 |
11.5 |
9.2 |
8.05 |
6.9 |
|
十五层(顶层) |
11 |
8.8 |
7.7 |
6.6 |
|
惠泽园9-10幢 |
首层 |
11.5 |
9.2 |
8.05 |
6.9 |
二~十四层 |
12 |
9.6 |
8.4 |
7.2 |
|
十五层(顶层) |
11.5 |
9.2 |
8.05 |
6.9 |
|
兴南里41、42和47幢 |
首层 |
-- |
-- |
-- |
-- |
二~五层 |
9 |
7.2 |
6.3 |
5.4 |
|
六层(顶层) |
8.5 |
6.8 |
5.95 |
5.1 |
|
江南新村3号之二、4、5号 |
首层 |
9 |
7.2 |
6.3 |
5.4 |
二~五层 |
9.5 |
6.8 |
6.65 |
5.7 |
|
六层(顶层) |
9 |
7.2 |
6.3 |
5.4 |
(二)物业服务费标准
1、福泽园和惠泽园地段: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0.6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家庭: 0.8元/㎡;
2、其他地段按当地所设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计收,以签订协议为准。
(三)其他
停车场收费:摩托车位25元/月,小车车位200元/月;电梯及楼梯间照明电费按住户分摊,另行计收。
五、摇号时间和地点
(一)摇号时间:2016年12月22日(星期四)上午9:30时;
(二)摇号地点:市住建大厦三楼多功能厅(江海一路83号)
六、配租程序
(一)现场签到
申请人在配租当日8时30分—9时30分到配租现场进行签到并领取座位号,逾时不签到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申请人代表共同申请人签到,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第三人签到,但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与受委托人共同向市住建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委托签到手续。签到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摇号配租
1、按现场签到先后顺序确定座位号。申请人签到时,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的签到先后顺序安排一个座位号,申请人拿到座位号后按号入座。
2、抽取摇号顺序号。工作人员将已验证过的摇号顺序号用信封装好放入抽号箱中,申请人按座位顺序号从抽号箱中自行抽取一个号码,抽中的号码即为摇号顺序号,摇号时将按摇号顺序号依次进行摇号。
3、摇号。工作人员将预先设定的代表房源的摇号球投入摇号机中,当主持人宣布摇号配租开始时,由申请人按自行抽中的摇号顺序号(从1号开始)依次到前台自行按键摇号,其摇中的珠号所对应的房号,即为该申请人所选中的房源(房源门牌号与摇号号对照表在现场公布)。申请人摇中房源后须到现场服务处进行登记,并现场签订《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三)手续办理
参加本次摇号分配的申请人凭《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表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租赁手续。
七、放弃处理。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租房的。
八、有关要求
(一)实施摇号选房后,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具有相同保障资格(即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之间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家庭之间)的租赁人,可在上述两个保障性住房小区内自愿调换,也可在本小区内自愿调换住房,但须双方同时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换房手续。
(二)经自愿申请调整房源或换房后,在新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换房。如需换房,必须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经街道(或就业单位)、民政、住建局等部门重新对保障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当年公布的住房保障范围的,再办理相关换房或续租手续。
(三)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或收入等状况,以虚假资料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出已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2倍追缴房租差价并上缴财政,该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工作人员在分配中有以权谋私的行为,查实后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