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18〕107号)和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现就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即日起,缴存单位和职工可以申请调整2021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比例。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和职工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20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且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50元,上限为24599元。职工2020年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计缴,高于缴存基数上限的按缴存基数上限计缴。
三、调整要求
(一)我中心核定缴存调整事项后,缴存单位和职工应计算2021年度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核定缴存额的差额,及时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202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不参加2021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四、调整方式
缴存单位可到我市任一间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银行网点(附件1)办理年度缴存调整等业务。开通网上业务的缴存单位,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jmgjj.jiangmen.cn:20624/wsyw)办理年度缴存调整等业务。尚未开通网上业务的缴存单位,可通过粤商通APP办理年度缴存调整等业务。
五、其他事项
缴存单位应当根据职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填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人员汇缴变更清册》(附件2),按本通知规定一次性为职工办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附件:1.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银行网点二维码
2.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人员汇缴变更清册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