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规定,经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企业阶段性缓缴
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的住房公积金。企业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和公示情况等材料。已开通网上业务的企业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上传材料提交申请,没有开通网上业务的企业到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银行网点提交材料和申请。2023年1月31日前,缓缴企业应按汇缴流程一次性或分批补缴。
二、支持缓缴企业职工提取和贷款
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可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贷款时无需提供其他材料,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贷款时需提交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缓缴证明。
三、支持职工延迟还款
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和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延迟还款(已逾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申请延迟还款)。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持身份证件和单位出具的受疫情影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说明向贷款银行申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持身份证件及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缓缴证明或单位出具的受疫情影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说明向贷款银行申请。2023年1月5日前, 职工应一次性偿还延迟还款期间应该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在延迟还款期间申请归还部分贷款本息、恢复正常还款的,持身份证件向贷款银行申请。
四、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
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月应缴存额低于1000元,每月可提取额度上限由500元提高至600元;当月应缴存额高于1000元,每月可提取额度上限由当月应缴存额的50%提高至60%。职工可通过“江门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或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银行网点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1.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银行网点
2.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银行网点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