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2024年2月23日起,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
(一)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二)职工家庭成员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结清该笔贷款,申请贷款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没有成套住房的。
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职工家庭成员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结清该笔贷款,申请贷款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成套住房的。
三、对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或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成员,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4年2月22日前已放款和已审批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优化前后对比表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