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江门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授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未授予的行政执法职权,不得行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把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结合起来。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正确执行,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人民防空工作的法治化。
第五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职权法定、违法必究、重视程序、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管理环节包括分解岗位职责、规范行为和程序、明确岗位责任、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由办领导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和考核评议工作。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由人事秘书科与相关内设机构具体承办。
第八条 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设机构、行政执法岗位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是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过错责任。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一节 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工作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与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评审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检查监督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要求的落实情况及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
(三)组织指挥人民防空工作;掌握下级人民防空机构完成抢险救灾等情况;
(四)组织制订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五)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六)负责人民防空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七)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八)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的研究,管理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化工作,实施人民防空技术标准;
(九)拟订市委、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战时组织城市人民开展防空袭斗争;
(十)承办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江门军分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设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人事秘书科(兼监察科)的职责为:
(一)拟订人民防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机关的文秘、档案、综合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
(三)指导人防系统机关正规化建设;
(四)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监察、纪检、党群、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
(五)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拟订人民防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
(七)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八)负责人防系统的经费和资产管理;
(九)负责人防财务计划、会计核算、统计、审计监督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十)审核人防部门工程建设预决算,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程科的职责为:
(一)会同有关部门评审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检查监督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人防工程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
(四)组织和参与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上报立项、检查督促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指导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指挥通信科的职责为:
(一)对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提出方案,指导城市防空袭方案的制定并监督落实;
(二)指导制定城市防空袭演练和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掌握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抢险救灾情况;
(四)战时组织城市人民开展防空袭斗争;
(五)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
(六)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值勤、维护、管理;
(七)协调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实施保障;
(八)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指导人防通信站业务建设。
第三节 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执法责任包括:
(一)组织领导本单位执法责任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办领导班子成员学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三)掌握执法动态,研究重大举措,解决重大问题;
(四)负责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调重大执法关系。
第十四条 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
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副)调研员执法责任包括:
(一)负责分管工作的执法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分管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学习执法责任范围内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指导分管工作范围内执法岗位设置、职责、权限落实;
(四)组织和监督、检查分管的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五)研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六)参与分管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组织草拟处罚决定、复议决定、诉讼答辩等法律文书;
(六)协助办主任完成行政执法任务,办理办主任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
第十五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执法责任包括:
(一)在办主任和分管办领导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机构负责的执法责任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组织本机构执法人员学习执法责任范围内的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三)拟定本机构负责的执法责任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方法及步骤,确定执法重点,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且提出措施;
(四)组织对违法事件进行调查,依法取得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分管办领导汇报;
(五)负责纠正本机构在行政执法中的错误,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六)完成办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
第十六条 人事秘书科负责人除应当承担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办主任和分管办领导的领导下,负责贯彻实施执法责任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具体指导工作;
(二)负责组织提供本办执法责任范围内的专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组织编印行政执法学习材料,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三)负责组织本办行政执法人员的登记、申报,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办理、初审和证件登报声明作废工作,推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四)参与对其他内设机构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办领导汇报;
(五)依法核实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情况,查验各项取证,参与审查行政处罚建议;
(六)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查处行政执法中违法事件的具体工作;
(七)完成办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事项。
第十七条 具体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熟悉、掌握个人所负责执行的专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相关的业务知识;
(二)在行政执法中,正确运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三)坚持实事求是,在执法调查中所取证据真实,记录准确可靠无误;
(四)定期对执法情况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五)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检查,接受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拟订人民防空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文件的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程序,提高文件质量,推进文件制定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十九条 主要以规范人民防空为对象的市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施行后,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每五年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意见应当通报江门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二十条 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推行行政职权公开明示制度。
各内设机构每两年应当对履行职责的依据梳理一次,清理本部门的管理依据、程序等规范。
已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核公告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职权以及法定的其他职权应当分解到具体的承办机构、岗位,明确职权运行各环节的责任机构。各内设机构应当结合不同岗位的具体职权,制定工作流程,分解责任,量化考核指标。
职责具体方案及职权运行流程图经办公会讨论同意后,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当在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众网站上公布。
流程图发生变更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修订、公布。分解落实执法职责的具体方案和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备案、监督检查、情况报告等制度。
第四章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执法岗位执法责任等为主要依据,对照工作实绩,结合社会评议、上级部门行政复议结果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坚持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应当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外部评议情况应当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外部评议考核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考核成绩应当与年终单位工作考核、公务员工作考核有机结合,与优秀公务员评比挂钩。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本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二)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完成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被撤销;
(三)行政处罚措施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监督检查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履行职责情况,是否有不作为现象;
(六)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及维持率;
(七)国家赔偿情况;
(八)其他需要进行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执法岗位或者执法部门负责人对本岗位或者本部门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自评;
(二)执法部门或者岗位互查互评;
(三)抽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档案;
(四)考核评议机构评议讨论;
(五)评议结果审议;
(六)评议结果公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结果应当纳入部门岗位目标管理,作为执法人员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中止其执法资格,并且进行执法培训,视培训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法资格。
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登记、行政备案、行政征收、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条所称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影响行政管理,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条所称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影响行政管理、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违法并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属行政执法过错。
第三十三条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时,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承办人在职权范围内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虽然经过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是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7.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8.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9.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10.承办人执行公务时凡认为上级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由上级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承办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因不作为发生行政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行政过错责任人。
(五)经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部门与承办部门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责任;审核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部门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者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八)辞退;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一)根据责任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
1.性质、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应当诫勉教育、书面告诫或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处分;
3.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且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4.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特别大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并且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5.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二)对于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三)违反行政纪律的,移送人事、监察机关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能够主动发现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并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六)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2.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诉者及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调查、责任追究的;
4.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
1.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3.出现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
4.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立案。
1.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过错或者错案的投诉、申诉、举报,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且决定是否受理。
2.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并立案;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结果,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二)调查。
1.立案后,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处理涉嫌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调查工作应当在立案后15个工作日内结束。
5.调查组成员与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1.决定受理的案件,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2.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送达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
1.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并且送达责任人,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告知责任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2.有明确的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决定。
(五)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申诉。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六)结案,作出结案报告。
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的相关材料,应当在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办法应当修改:
(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调整;
(二)职责调整;
(三)机构调整;
(四)本办法实施满三年;
(五)其他应当修改的情形。
本办法的修改由人事秘书科或者其他内设机构提出。
本办法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修改建议。
本办法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印发新的文本。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人事秘书科在征求相关内设机构、利益关系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承办建议,经分管办领导审核、主任批准后印发,重大问题应当由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明确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完成,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会议,是指由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主持或者主任授权的其他办领导主持,办领导、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研究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的本单位最高行政工作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