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建[2011]366号文的补充通知
市建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遏制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我局对前段时期建管中心招投标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经与市府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现对我局今年8月出台的《关于暂停实施江建[2010]154、[2011]149号文的通知》(江建[2011]366号)进行补充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平均值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在评标定标方法中设定合理报价范围。
1、房建类工程合理报价下浮率上限范围为0%~3%(在0%、0.5%、1%、1.5%、2%、2.5%、3%中随机抽取),合理报价下浮率下限范围8%~12%(在8%、8.5%、9%、9.5%、10%、10.5%、11%、11.5%、12%中随机抽取)。
2、市政、园林绿化类工程合理报价下浮率上限范围为0%~5%(在0%、0.5%、1%、1.5%、2%、2.5%、3%、3.5%、4%、4.5%、5%中随机抽取),合理报价下浮率下限范围10%~15%(在10%、10.5%、11%、11.5%、12%、12.5%、13%、13.5%、14%、14.5%、15%中随机抽取)。
3、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在合理报价下浮率上限、下限范围内分别随机抽取3次上限值和下限值,计算3次随机抽取数值的算术平均数,作为项目招标合理报价下浮率上限值、下限值,下浮率上、下限值之间的范围即为合理投标报价范围。合理报价范围为:招标控制价×(1-下浮率上限值)~招标控制价×(1-下浮率下限值)。
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平均值法”和“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的,在商务标评审时将江建[2011]366号文的评标基准价计算规则调整为新的评标基准价计算规则(见附件),商务标评审的其他程序、规定仍按江建[2011]366号文执行。
1、采用“平均值法”评标定标的,在计算评标基准价时,将江建[2011]366号文附件评标方法中3.4款的计算规则调整为本文附件中的评标基准价计算规则。
2、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的,在计算总报价评标基准价时,将江建[2011]366号文附件规则二中1.1款的计算规则调整为本文附件中的评标基准价计算规则;在计算报价分析的单项基准价时,仍按江建[2011]366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发出招标公告的工程项目,仍按原规则执行。
附件:评标基准价计算规则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评标基准价计算规则
本规则中的“有效投标报价”是指在合理报价范围内的投标报价;“有效报价投标人”是指投标报价在合理报价范围内的投标人。
当2≤有效报价投标人个数≤5
(1)计算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数 。
(2)评标基准价= ×K+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100%-K)。
K为40%、45%、50%、55%、60%,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产生。
当6≤有效报价投标人个数
(1)在所有有效报价中,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计算剩余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数 。
(2)评标基准价= ×K+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100%-K)。
K为40%、45%、50%、55%、60%,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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