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中路华园屋村5幢和6、7幢首层。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佰柒拾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市政府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含公路、水利、园林和维修类工程项目)、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未达到规定总投资金额及维修类工程项目除外)及市政府决定需实施代建的其他工程项目的集中代建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前期工作;参与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组织工程项目估算、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及施工等环节的招投标工作,并签订合同。
(三)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和管理,执行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和施工安全控制,审核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工程变更,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负责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审核、报批,编制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并做好送审工作。
(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存档、移交(包括工程实体移交、工程资料移交和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移交)等工作,负责工程保质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六)配合工程项目相关的征地拆迁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中共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党组(下称市建管中心党组)是本单位的领导核心,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全面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市建管中心党组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领导,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四条 市建管中心党组制定了《中共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党组工作规则》,明确了党组的职权范围,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问题。
(三)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四)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市建管中心党组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如下。
(一)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3.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4.重大改革事项决策;
5.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6.重大项目安排;
7.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8.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9.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10.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11.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12.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产生方式:由组织任命。
(三)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职期限;依照考核规定要求,由江门市委、市政府进行考核。
(四)议事规则:严格按照《中共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党组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由江门市人民政府任命,负责主持本单位行政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设机构由中共江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分别为办公室、财务科、前期工程策划科、招标合同科、工程建设科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宣传、信息、调研、档案、保密、计划督办;负责会务、接待、后勤、车辆管理;负责纪检、组织人事、工资劳保、党务、教育培训、文化建设、职称申报、工作考核、计划生育、信访、工青妇等工作。
(二)财务科
负责工程项目用款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拆迁补偿的审核;负责工程用款的报批工作;负责竣工工程结算;负责或参与财务决算;负责中心日常费用开支的管理。
(三)前期工程策划科
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前期工作,办理用地、规划、消防、环保等手续;参与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前期工作;组织开展工程项目策划计划、工程项目概算和工程预算,执行投资控制;组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做好有关技术协调工作;对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变更的技术要求进行审核,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配合工程项目相关的征地拆迁工作。
(四)招标合同科
组织工程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标信息发布、招标登记、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负责签订合同文本,监督合同执行。
(五)工程建设科
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和管理;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编制和实施工程项目施工计划,控制施工进度,执行投资控制;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参与工程项目结算、财务决算;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存档、查询、移交等工作;负责工程保质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本单位建立适合工作实际的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包括梳理单位各类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业务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通过领导业务办公会议工作机制,结合中心工作职能,研究中心代建项目实施工作和落实措施,确保重大决策事项落实到位,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服务对象包括以下:
(一)本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代建项目的委托单位;
(三)相关参建职能部门;
(三)代建项目的参建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参与服务内容相关的事项调查、研究、听证;
(三)对本单位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二)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本单位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服务对象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本单位反映在业务、廉政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印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本单位将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公正调查,及时处置或反馈有关结果。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业务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有下列具体措施:
(一)日常事项由科室形成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决定;
(二)重要事项由科室形成意见后,经中心分管领导研究后,提请中心领导业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三重一大”事项按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决定;
(四)特别重大事项按“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后,需提交举办单位研究决定。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市财政有关规章制度,由市国库支付中心统一集中核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其规定。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合法使用。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实际,开展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的正式文本,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本单位网站和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三)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法人登记事项;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4年10月30日经市建管中心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党组会议。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