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级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科学统筹我市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资源布局,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工作要求,我局组织编制《江门市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江门市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 年)(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相关事项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5年9月3日至 2025年10月2日,共30天。
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jmsgtzyj@jiangmen.gov.cn
(二)邮寄信函至:江门市堤东路129号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堤东办公区)海洋经济管理科(邮编 529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 年)(草案)》修改意见”字样。
(三)电话:0750-3276926。
附件:江门市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草案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3日
《江门市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 年)(草案)》公示情况说明
为落实省级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科学统筹我市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资源布局,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工作要求,我局组织编制《江门市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草案)》,并于2025年10月2日公示完毕,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均全部采纳。现说明如下:
目前公开征求意见的《江门市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仅为规划草案,该草案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了简化提炼。反馈意见中提及的生态保护区与生态控制区分级管控、功能区管控要求、三类岸线差异化管控、自然岸线占补平衡实施细则、无居民海岛分类管控等内容,在正式规划成果中均已严格落实《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和《广东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 年)》等上位规划要求,并进行明确与细化。
1.《草案》未明确生态保护区与生态控制区的分级管控措施,未提及海洋发展区分区的“用海准入”“利用方式”与“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等具体条款,或难以落实《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广东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 年)》的相关要求。建议在《草案》中强化生态空间分级管控,明确生态保护区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定,生态控制区限定允许开展的生态修复、海岸防护等必要活动类型,并建立负面清单,实施差异化保护。建议细化功能区管控要求,系统补充“空间准入”“利用方式”与“生态保护”的具体内容。明确允许、限制与禁止的用海类型,以落实《广东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 年)》中的刚性要求,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与管控效力。
采纳。已在正式规划成果中的《江门市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功能区登记表》中体现。
2、《草案》未建立三类岸线的差异化管控体系,或难以落实《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的海岸功能管控要求及《广东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 年)》的岸线保护规定。建议完善《草案》中三类岸线管控指引,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类岸线分别制定“负面清单”与管控细则,直接衔接《广东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 年)》中关于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要求,明确禁止行为与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采纳。已在正式规划文本中的第四章第一节“精细化管控海岸线”中体现。
3、《草案》未完善自然岸线占补平衡的实施细则,或难以落实《广东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 年)》的占补平衡规定。建议在《草案》明确占用自然岸线的前置论证要求、生态补偿标准与修复验收规范,确保占补平衡制度在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有效实施。
采纳。已在正式规划文本中的第四章第一节第27条“自然岸线保护”中体现。
4、《草案》暂未细化无居民海岛的分类管控要求,或与《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的"严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原则不符。建议增设无居民海岛保护专条,严格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并建立开发活动生态影响评估与补偿机制。
采纳。已在正式规划文本中的第四章第三节“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岛资源”以及附表1“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一览表”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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