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江门市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虎爪经济合作社、新连村见龙经济合作社、新连村松下经济合作社、新连村獭山经济合作社、民族村南塘经济合作社新连工业区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批复
鹤山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向我单位报送了《关于审批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虎爪经济合作社、新连村见龙经济合作社、新连村松下经济合作社、新连村獭山经济合作社、民族村南塘经济合作社新连工业区“三旧”改造项目完善集体建设用地的请示》(鹤自然资〔2021〕111号)及相关材料,现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 号)第十七条,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虎爪经济合作社、新连村见龙经济合作社、新连村松下经济合作社、新连村獭山经济合作社、民族村南塘经济合作社新连工业区位于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民委员会新连工业区地块内的13.8794公顷用地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三旧”改造政策要求供应土地,并组织改造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该宗用地在《共和镇新连工业区“三旧”改造用地(编号GH20653)规划设计条件》《共和镇新连工业区“三旧”改造用地(编号GH20654)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划安排为工业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共和镇新连工业区“三旧”改造用地(编号GH20653)规划设计条件》《共和镇新连工业区“三旧”改造用地(编号GH20654)规划设计条件》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合。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及实施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备。
五、集体建设用地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的相关规定办理。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 9月 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