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自然资〔2024〕540 号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鹤山市鹤城镇坪山村水心洞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城镇坪山村瓦瑶排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城镇坪山村河南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批复
鹤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鹤山市鹤城镇坪山村水心洞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城镇坪山村瓦瑶排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城镇坪山村河南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新自然资〔2024〕173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十七条及广东省“三旧”改造有关政策,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鹤山市鹤城镇坪山村水心洞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城镇坪山村瓦瑶排股份经济合作社、鹤城镇坪山村河南股份经济合作社位于鹤城镇坪山村委会范围内的2.1941公顷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
二、请你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三旧”改造政策要求供应土地,并组织改造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该宗用地在详细规划中安排为工业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上述规划安排相符合。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