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
改造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府[2010]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江门市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
改造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切实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珠三角生态型宜居典范城市,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刻领会“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推进“三旧”改造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
为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作出了省部合作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重大战略决策,“三旧”改造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作出重要批示,省政府出台了粤府[2009]78号文件,对处置历史用地遗留问题、按土地现状办理用地手续、按不同方式供地等涉及“三旧”改造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改革创新,充分显示了省委、省政府对“三旧”改造的决心和信心,也显示了“三旧”改造的政策性、时效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为此,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务求尽快取得成效。
(二)推进“三旧”改造是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
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基础和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要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势头,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三旧”改造是我市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
(三)推进“三旧”改造是建设宜居城乡,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迫切需要。
随着我市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推进,市民对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不仅影响城乡景观和道路交通,而且影响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严重制约我市生态型宜居典范城市建设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立足土地资源市情,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正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最有效途径。
(四)推进“三旧”改造是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构建和谐江门的迫切需要。
土地权属纠纷历来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三旧”改造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明晰土地产权、解决群众纠纷的难得机遇。只有抓住这一机遇,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才能全面彻底解决“三旧”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加快和谐社会建设赢得时间。
二、推进“三旧”改造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推动、属地实施”的工作思路,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专门政策,负责规划的制定以及土地的出让。
2.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规划先行,实行严格的规划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引领下,对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科学、全方位的立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通过实施“三旧”改造,加强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三旧”改造要从各地实际出发,实行差别化发展,促进区域特色的形成。高水平建设一批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成为城市改造的新亮点。
3.尊重历史、明晰产权。既要做好与国家法律政策的衔接,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又要兼顾各地发展历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挂钩,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
4.互利共惠、让利于民。坚持以人为本,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三旧”改造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努力实现多方共赢、民赢优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兼顾被改造方和用地者等各方利益,既要督促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又要督促“三旧”改造的用地者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有利于改造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让广大群众从“三旧”改造中分享发展成果,保护各方推进“三旧”改造的积极性。
(二)目标任务。
1.近期改造目标。
2010年启动“三旧”改造工作。用3年时间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到2012年基本完成城市核心区内群众投诉多、卫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备、影响城市景观的“三旧”改造项目。
2.中远期改造目标。
用5至8年左右时间完成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到2018年,我市城镇的道路交通和城市景观有明显改变,第三产业发展有更大空间,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改造区域内无危破房屋;全面完成旧厂房改造,使其成为功能配套完善的现代化工业、商贸新城,成为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载体以及城市延伸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旧村庄改造成为功能配套、祥和安康的生活公寓,成为承接城市延伸、构建宜居典范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资源集聚、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成为环境优美、绿色环保的生态家园。
三、推进“三旧”改造的组织架构和实施步骤
(一)组织机构。
成立江门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进行统一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市府办公室,人员从各相关单位抽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工作职责。
1.“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领导、部署全市“三旧”改造工作,审核全市“三旧”改造政策和总体规划,审批市区“三旧”改造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协调“三旧”改造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监督“三旧”改造的实施。
2.“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旧”办)主要职责:审核上报全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制定市区年度“三旧”改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三旧”改造,组织制订全市“三旧”改造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各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开展“三旧”改造工作,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全市“三旧”改造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实施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旧厂房改造项目。
3.“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用地评估,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工作,办理“三旧”改造有关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
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界定“三旧”改造片区范围,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控制“三旧”改造的容积率,同步规划改善旧区的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三旧”改造具体项目的房屋拆迁管理,施工报建等“三旧”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监管。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三旧”改造有关工作。
(三)实施主体。
各市、区政府为推进“三旧”改造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相应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本地区的“三旧”改造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市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组织对辖区内的“三旧”用地进行调查摸底,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编制辖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及批准辖区“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辖区“三旧”改造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三旧”改造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实施步骤。
从2010年1月起,开展“三旧”用地调查,组织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制定“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基础上,广泛宣传“三旧”改造的重要意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群众了解“三旧”改造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生产生活等各方面带来的好处,吸引原土地使用者及投资者参与“三旧”改造。各市、区组织原土地使用者、村委会及投资者按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在符合省“三旧”改造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制定“三旧”改造方案,报市“三旧”办审核后,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市、区根据经审批同意的改造方案按计划组织实施(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三旧”改造地块,可先行组织实施),同步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及文化、体育、卫生、社区等配套服务设施,按规定期限完成改造区域的配套项目。
四、推进“三旧”改造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据相关政策开展“三旧”改造工作。
三旧改造开发的土地,按粤府[2009]78号文件精神,在扣除地上建筑物补偿后的土地出让纯收益按不高于60%的比例,用于土地补偿,具体比例和操作意见在当地“三旧”改造实施意见中予以明确。市区(蓬江、江海、新会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由市“三旧”办制定,各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由各市政府自行制定。
(二)严格按照程序报批“三旧”改造计划。
在认真细致开展“三旧”用地调查的基础上,科学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规划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由各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市区“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由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三旧”改造方案按《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的程序和规范格式要求,包括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协议补偿情况、土地拟改造情况、拟补办用地手续情况等内容。对“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需完善用地手续的,由各市、区政府制订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报省政府审批。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在2012年前完成,之后不再办理。为争取时间,尽快完成补办手续,各市、区务必在2011年底前将资料上报到市,由市审核后报省审批。
(三)2010年4月底前,各市政府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三旧”改造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
附件: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