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关于“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关于商业、办公用开发强度的规划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规函〔2013〕41号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经济发展,积极推进蓬江区、江海区“三旧”改造工作,我局制定了《关于“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关于商业、办公用地开发强度的规划管理意见(试行)》,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直接向市“三旧”办或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管理的意见(试行)》
2、《关于商业、办公用地开发强度的规划管理意见(试行)》
江门市城乡规划局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附件1:
关于“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管理的意见
(试行稿)
为加快推进我市蓬江、江海两区“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改造项目开发强度的确定,特对我市蓬江、江海两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三旧”改造项目所在的地段,已编制并核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开发强度按该控规要求。
二、如所在地段未编制或未核准控规的,改造项目的开发强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表1:规划为居住用地(兼容不超过40%计容面积的商业建筑)的开发强度要求
改造类型 |
毛容积率 (按土地证面积或改造范围面积核算) |
净容积率 (按建设用地核算) |
商业建筑比例 |
净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塔楼密度 |
备注 |
旧村 |
≤2.5 |
≤3.0 |
20% |
≤2.5 |
≤30% |
≤15% |
1、在不增加净容积率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允许范围内适当调整商业、住宅比例。 2、净容积率超过2.5的项目,建筑密度及塔楼密度须相应降低。 |
旧城 |
30% |
≤2.75 |
≤30% |
≤12% |
|||
40% |
≤3.0 |
≤25% |
|||||
旧厂 |
≤2.5 |
≤2.75 |
20% |
≤2.5 |
≤30% |
≤15% |
|
30% |
≤2.75 |
≤25% |
≤12% |
表2:规划为商业用地(商业办公建筑计容面积不低于50%)的开发强度要求
改造类型 |
毛容积率 (按土地证面积或改造范围面积核算) |
商业、办公建筑的计容面积占总计容面积比例(R) |
净容积率 (按建设用地核算)(FAR) |
建筑密度 (D) |
塔楼密度 (TD) |
备注 |
旧村、旧城、旧厂 |
≤2.5 |
50%<R≤60% |
≤3.0 |
≤60% |
≤15% |
根据商业、办公建筑的计容面积占总计容面积比例,按《关于商业、办公用地开发强度的规划管理意见(试行)》执行。 |
60%<R≤70% |
≤3.5 |
≤55% |
≤15% |
|||
70%<R<100% |
≤4.0 |
≤50% |
≤12% |
|||
R=100% |
≤4.5 |
≤50% |
≤12% |
三、超出上述开发强度指标的“三旧”改造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改造申请。如属特殊个案(如市、区重点项目,或涉及民生工程有改造的迫切性,经市、区政府同意加快改造的项目),需提供所在区“三旧”办及相关部门意见,经报市“三旧”办同意,由市城乡规划局按有关程序报市规委会审议研究,方可确定改造的开发强度。
四、本意见经市规委会审议同意后实行,由市“三旧”办会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商业、办公用地开发强度的规划管理意见
(试行)
为适应我市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鼓励和促进主城区商业、办公项目的建设,做大做强服务业,提升中心城区公共服务集聚功能,特对商业办公用地开发强度提出如下规划管理意见。
一、关于商业、办公项目的开发强度要求
本意见的商业、办公项目是指独立开发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小于2公顷(即30亩),商业、办公建筑的计容面积占总计容面积比例超过50%的商业开发项目。
商业、办公建筑的计容面积占总计容面积比例(R)与容积率(FAR)、建筑密度(D)、塔楼密度(TD)须符合以下要求:
|
商业、办公建筑的计容面积占总计容面积比例(R) |
容积率 (FAR) |
建筑密度 (D) |
塔楼密度 (TD) |
1 |
50%<R≤60% |
≤3.0 |
≤60% |
≤15% |
2 |
60%<R≤70% |
≤3.5 |
≤55% |
≤15% |
3 |
70%<R<100% |
≤4.0 |
≤50% |
≤12% |
4 |
R=100% |
≤4.5 |
≤50% |
≤12% |
备注:塔楼密度是指塔楼平面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超出本意见指标的项目,需由市城乡规划局按有关规定上报市规委会个案研究方可确定。
三、本意见经市规委会审议同意后实行,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