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三旧改造统计工作的通知
江三旧办〔2018〕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建管中心:
根据近期市三旧改造工作推进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三旧改造成效统计工作,确保完成年度改造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三旧”改造城乡统计工作
(一)各地要逐一检查每一个入库图斑,根据2009年的卫星影像图和实地情况的变化,判断地块是否正在改造或已完成改造。正在改造或完成改造的统计标准应参考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三旧发〔2014〕327号文件的要求,全面完善统计口径:
1、属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与土地整治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包括:旧城镇改造中建(构)筑物的拆迁及综合整治。“城中村”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等新农村建设项目、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复绿项目、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两不具备(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村庄搬迁、农村泥砖瓦房改造、生态控制线建设用地退出、江河湖泊退缩线内的现状建筑物拆除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纳入成效统计的范围限于拆除的面积与功能发生变化的面积,“(如原先为传统民居,经整治后作为商业、展览等用途使用的部分)。三清三拆三整治项目”的项目需要拆除旧建筑物,改变为绿化、广场、公园、道路可以纳入“三旧”改造成效统计。
2、通过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方式明显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实现产业结构调整,改善城市环境的各种建筑物。包括厂房、商业建筑、政府机构办公楼、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等各类建筑物的外立面翻新改造,对旧建筑物改建、扩建,旧村庄、旧城镇建筑物活化项目,烂尾楼复建项目等。包括实体专业批发市场的电商化升级改造,民政部门将废弃的厂房改造成为养老机构,市政园林部门将旧房拆迁后建设成为公园等。
3、城市品质提升项目。包括:城市品质提升行动中各类城市更新项目、社区整治项目,立面改造、城市道路改扩建、公园绿化广场用地涉及拆迁改造的项目,农贸市场改造项目等。
4、棚户区改造项目。
5、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中涉及的房屋拆迁。
(二)未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但经实地调查,已符合第(一)点所述改造要求的项目,且符合“三旧”改造基本条件的(具体以《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及补充意见细则为准),须尽快调整入库,入库后方可纳入三旧改造项目统计范围。
(三)已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但近期未有计划实施改造或改造条件不成熟的地块,尽快剔除出库,待计划实施时再行调整入库。
二、“三旧”改造项目“正在改造”与“完成改造”统计标准
(一)“正在改造”的统计标准
“三旧”改造项目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的,可视为正在改造用地批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流转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综合整治类项目若无法提供上述文件的,可提供整治主管部门的改造资金投入证明(包括收购资金、拆迁安置资金、新建费用等)。
(二)“完成改造”的统计标准
1、涉及房屋拆建的改造项目,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的,可统计为“完成改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环保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
2、不涉及房屋拆建的功能改变和产业转型升级改造项目,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的,可统计为“完成改造”: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用于产业转型的"三旧"用地,新进企业的营业执照(营业地址应为项目所在地)或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驻证明文件;产业项目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等。
3、涉及综合整治和城市品质提升的改造项目,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的,可统计为“完成改造”:整治主管部门出具的改造项目完成资金结算证明(包括拆除违建、抽疏建筑、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立面或内部修缮、整治环境或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等费用);整治主管部门提供的验收文件、证明材料等。
4、涉及生态修复的改造项目,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的,可视为完成改造:属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的提供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或确认文件;两不具备村庄搬迁。生态控制线建设用地退出、江河湖泊退缩线内的现状建筑物拆除、泥砖房改造、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项目提供经各市(区)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或确认文件或资金结算证明。
三、建立“三旧”改造统计常态化工作机制
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三旧”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将与下一年度土地利用指标分配直接挂钩,为此,各市(区)三旧办必须高度重视“三旧”改造成效统计工作,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按照统计口径要求,及时填报“三旧”改造成效统计资料。市三旧办将加强督办力度,定期督促各市(区)做好成效统计工作。“三旧”改造成效统计情况于每月5日通报。
四、其他事项
(一)优先将“城中村”纳入“三旧”改造实施计划。已编制完成“城中村”年度改造计划的,未入库的加快补录入库,加快“城中村”改造地块用地审批和供地,并做好成效统计工作。
(二)“三旧”改造成效统计以项目为统计对象。其中,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中涉及的房屋拆迁的统计以行政村为统计对象。
(三)对于分期实施、局部改造与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项目的分期改造、局部改造与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完成情况提供资料,纳入统计。
(四)纳入“三旧”改造成效统计的地块,需提供地块坐标、遥感影像图、实地照片等相关材料,证明材料要以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为准,需经“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五)本文件所述“三旧”改造成效统计口径及“三旧”改造项目“正在改造”与“完成改造”统计标准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的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成效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4〕327号)
江门市推进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