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江自然资(登记)公字〔2025〕第1035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蓬江集有(2015)第01200001号 |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木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集体所有权 | 440703012002JA00024W00000000 |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木朗村地段 | |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