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丽华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江门市仓后区华侨新村36号301房的江府国用(95)字第0451033004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丽华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