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李炳洪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新会县七堡镇高旺村的新府集建字(1991)第04130059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炳洪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