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兆春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新会荷塘南村市联社的新府集建(1989)字第18010040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兆春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