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浩钧、邓秀娟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路44号之二301室的江国用(2013)第115387号、江国用(2013)第1153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邓浩钧、邓秀娟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