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商业总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江门市北郊新城D区8幢201的江府国用(1992)字第036843,071101002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江门市商业总公司清算组(李慧洁代)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