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炳槐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礼乐镇新民管理区六冲里的新府集建(1989)字第17190011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吴贤钊(谢顺娇代)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