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泽春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上村仙井路3号的江集用(2012)第201117号_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泽春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