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利光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横岭村13号之一204室的江国用(1997)第052108300328号_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潘利光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