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1日,徐某与陈某签订《合同转包协议书》,约定将其自己与开平市某村委会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项下的农田转包给陈某经营使用,面积共200亩,其中鱼塘20亩,约定用于种农作物或牛羊等养殖业经营,转包时间共15年,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止。
2015年8月6日,原开平市国土资源局(职能已整合至新组建的开平市自然资源局)发现陈某占用其租赁土地中的3亩地类为水田的土地开挖鱼塘后,向陈某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陈某立即停止非法占用土地开挖鱼塘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15年8月17日,在陈某停止非法占用土地开挖鱼塘并着手恢复土地原貌的情况下,原开平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7.2的规定,认为陈某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决定不予立案。
2019年3月19日,徐某认为原开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存在行政不作为,陈某仍未恢复土地原貌,以开平市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查明,开挖的水塘已恢复土地原貌,认为开平市自然资源局并不存在不依法履职的情况,且徐某不是原开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不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主体,作出驳回徐某复议申请的决定。其后,徐某起诉至法院,历经二审终审,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起诉。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土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7.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
二、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启示】
本案中,原开平市国土资源局发现陈某的违法行为后,已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在陈某及时纠正且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原开平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立案处理,并无不当,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此外,徐某不是原开平市国土资源局责停责改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不是涉案3亩土地的所有权人,责停责改通知书的作出和执行并不影响徐某与陈某之间民事合同的履行,徐某与本案的责停责改行为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依法驳回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