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设立禁猎期的通告
江府告〔2018〕1号
JMFG2018002
为切实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捕猎、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禁猎期为5年: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三、禁猎的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须申请狩猎证。
五、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走私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50-3505015,市林业和园林局0750-3505011)。
七、本通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日
复件 江府告[2018]1号_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设立禁猎期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