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关于委托全省森检机构承办省际间林业植物调运检疫业务的通知》(粤林防检〔2014〕11号)的要求,自2014年8月1日起,统一委托全省各市、县(区)森防检疫机构承办本辖区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省际间调运检疫业务。2017年9月29日,省防检办下发《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林防检函〔2017〕37号),明确省际间调运检疫业务不再是委托关系,已列入市县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林〔2015〕90号)的要求,自2015年8月1日起,木材运输证核发按照“属地办理”原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在设立的办证点核发,实行下放。
鉴于之前江海区经济经促局未具备接收条件,辖区内的业务暂由我局负责代办。现经筹备,江海区经济经促局承办该行政许可业务的条件已成熟,现已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和“木材运输证核发”两项行政许可业务移交下放。
自2018年7月1日起,由江海区经济经促局负责属地范围内,该两项业务的行政审批工作,特此公告。
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