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不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报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以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邮编:529000,电话:0750-3273803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白云区政民路51号,电话:020-86359875
三、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复议机关的复议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没有受理过申请人对有关争议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提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推选证明材料);3.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书、复函等);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的请求的书面材料);5.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第三人相应增加一份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