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江门市市区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打造“好房子”的操作指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2日
关于支持江门市市区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打造“好房子”的操作指引
为落实《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好房子”规划设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支持新冠疫情以来拿地的房地产项目打造“好房子”和去库存,经市政府同意,对《实施意见》“适用情形”中第(五)(六)款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申请增加适用“实施办法”中第(四)(五)款,提出以下操作指引:
一、实施条件
《实施意见》“适用情形”中第(五)(六)款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项目中,未办理预售的楼栋可按建设单位申请增加适用《实施意见》“实施办法”中第(四)(五)款,并向属地区自然资源局无偿贡献住宅物业,贡献的住宅物业可由建设单位回购。
贡献住宅物业的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按该栋住宅楼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回购价格按该栋住宅楼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如不申请预售,应在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的网签平均单价计算。
二、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向属地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属地区政府同意,与属地区自然资源局签订无偿贡献住宅物业及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需明确开工建设期限要求。受理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经属地区政府同意后,向属地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新办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该栋建筑的首层平面图中需注明“该栋建筑按江自然资〔2025〕128号文执行”。
(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法定流程委托(原)审查机构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四)执行协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如不申请预售,应在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之日起)3个月内按该栋住宅首次申报备案的平均销售单价累计回购20%的贡献物业;6个月内按该栋住宅首次申报备案的平均销售单价累计回购50%的贡献物业;9个月内回购全部贡献物业,按该栋住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如不申请预售,应在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的网签平均单价核算总金额后缴清剩余款项。属地区政府做好履约监督。
三、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可参照本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