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办理公益设施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会议纪要》,明确对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其不动产权利人属于以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这标志着《民法典》规定的公益设施不动产抵押登记新政在我市得到落地,困扰了企业多时的民办学校、民办养老院等营利性法人的公益设施的抵押融资难题得到有效解决。
一直以来,根据原《担保法》第37条、原《物权法》第184条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能进行抵押融资。随着民间资本投资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逐步增多,社会公益设施抵押融资的呼声越来越高,《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这一规定,放宽了对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的限制,意味着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的公益设施可以提供担保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为推动社会公益设施抵押这一新规落地,市自然资源局急群众之所急、忧企业之所忧,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积极研究出台了我市关于办理公益设施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配套措施,对具体的办理范围、权利人类型判别依据和收件材料等进行了明确,为办理公益设施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提供了指引,切实保障了民办学校、医疗机构、养老院等企业的抵押融资需求,企业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民之所望,政之所向。这只是市自然资源局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个缩影。自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以来,市自然资源局坚持把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起来,结合工作职责,围绕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企业发展需求,不断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用更优质、更便利、更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用心用情用力纾民困、解企忧。
一是探索实施“交房即发证”服务。我市于今年3月启动“交房即发证”试点工作。截至8月底,全市共有8个试点楼盘、共1434户业主在交房同时领到不动产权证。这一新服务模式的实施,推动我市新建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办理“再提速”,让购房群众实现了住权与产权同步,有效保障了购房人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是大力推进不动产登记“跨城(境)办理”。2020年11月,我市已启动江门、珠海、香港、澳门四地政务服务及不动产登记“跨城(境)办理”。目前已实现港澳地区的银行和企业、群众跨境申请办理江门市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以及珠海市和江门市跨城异地受理商品房类不动产登记全业务。此外,今年4月在江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和澳门江门同乡会同步设立了“江门-澳门跨境通办政务服务专区”,全国首创实现澳门居民在澳门本地申请办理江门市不动产交易登记税证通办服务事项。截至2021年8月,共办理跨境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28宗、跨城不动产登记业务5宗。
三是积极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重点排查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难问题。目前各地已建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调查摸底台账》,梳理问题来源、涉及部门等情况。自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来,全市已解决12个项目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共为 974户业主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完善服务群众长效工作机制,大力推行“不动产登记+法院服务”、不动产登记“跨省通办、省内通办”、“验收即发证”等更多的便民利企服务,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1〕28 号
关于办理公益设施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会议纪要
一、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第一条规定,会议明确,对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其不动产权利人属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属于以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可以依法办理上述设施的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不动产权利人的类别以营业执照、非营利法人的批准设立文件和登记证书、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为准。
三、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关于明确办理幼儿园交易手续有关事项的函》(江建房函〔2021〕5号)的规定,会议明确,不动产权利人不属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其名下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确认规划条件未规定幼儿园需要无偿移交的函(幼儿园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提交);
(七)属地政府批准确认不予回收幼儿园的意见(幼儿园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