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现场
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广东省农业农村厅1月18日在广州召开关于集中研究《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会议。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高庆营,上海海洋大学教授唐议,省农业农村厅渔业发展处、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处、省渔政总队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广东各地市渔业管理有关人员逾百人出席会议。
唐议
修订《规定》有6大必要性 1. 践行生态文明国家战略的必要性。渔业是典型的资源环境依赖性产业,我国捕捞业产量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世界第一位,但同时也付出了资源环境代价。《规定》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捕捞能力控制,有效减缓渔业资源捕捞压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2. 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规定》的修订,有利于推进乡村绿色发展,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新格局;发展多种渔业产业形态;发展农村(渔村)基层自治组织。 3. 与新一轮渔船控制管理改革和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必要性。非法造船、涉渔“三无”船舶、船证不符、资源环境破坏性渔具和捕捞方法滥用等现象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控”制度实施效果,扰乱了渔业生产秩序。 4. 加强渔具管理的必要性。目前我国渔具管理主要是禁用制度,缺乏真正的许可意义上的准用制度,致使“绝户网”滥用。亟需引入准用渔具管理,加强对渔具和捕捞方法的有效管制。 5. 加强休闲捕捞渔业及徒手作业等管理的必要性。休闲渔业成为渔业发展转方式调结构的重点发展内容,大规模发展势必会产生基于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问题,以及安全作业问题。现行捕捞许可制度仅仅针对渔船作业进行设计,使得徒手作业游离于管理之外,一些地方出现较大规模的徒手作业现象,而且呈现不断扩大趋势。 6. 完善捕捞许可管理体制的必要性。捕捞业鲜明的分散作业的特点,加大了政府直接面对渔民渔船管理的难度。亟需提高渔业基层组织在渔业管理中的实际作用,在捕捞许可制度中增加渔民组织管理的内容,切实发挥渔民组织自律管理积极作用。
《规定》主要修订的内容
1 建立了渔业捕捞许可“分类、分级、分区”管理体系
• 简化和完善了海洋渔船的分类标准:由主机功率为主分类改为一律按渔船全长分类,所有海洋渔船统一分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陆渔船的分类标准。
• 强化了分级管理体制: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确定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海洋小型渔船及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农业部批准后下达。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不得通过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转换。
• 进一步完善了捕捞作业分区管理:大中型渔船不得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不得跨海区管理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的,报经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小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不得跨省(区、市)管辖水域作业。
2 完善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制度
• 补充了预防性和制止性规定:针对渔船异地挂靠、申请制造与实际制造渔船不一致、渔船主机“大机小标”、渔船虚假交易等渔船控制监管过程中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规定存在漏洞产生的各种问题,做了补充,以利于在制度层面上进行控制。
• 强化了船网工具指标流动控制: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不得跨海区买卖,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买卖。
• 进一步下放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权: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强化权责一致。
• 明确了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建立了各种情形下对船网工具指标的核销制度。
3 以规范、便民为目标进一步调整了审批程序
• 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全面调整,使其更有效、更规范、更合理。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有效期由18个月改为6个月,以督促渔民办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渔船的,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允许申请延期一次。
• 改进了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功能,使其更好地支撑管理需求、为渔民提供更多地服务。例如:渔船灭失、失踪、拆解的,可以在12个月内凭原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审批机关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办理情况。
• 进一步下放了捕捞许可核发审批权,规范了捕捞许可证换发、补发和重新申请的情形,使其更合理、更符合实际需求。
• 简化了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申请程序,完善了申请、审批流程,引导电子化网上审批,明确了渔船动态数据库的法律地位。
4 健全了捕捞许可管理体系
• 完善了捕捞许可证种类及其适用的情形,增加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 完善了捕捞许可的作业类型,与技术标准统一起来,并明确要求许可的捕捞作业类型要符合渔具准入目录和技术标准,从而建立渔具准入制度。
• 强化了国内渔船捕捞许可与远洋渔业管理之间的衔接。
• 增加了对渔捞日志的具体管理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并为依港实施渔业管理提供了基础。
广东将修订地方 渔业捕捞许可实施办法
对于广东省如何贯彻落实《规定》相关工作,高庆营提出时间要求:各地市要把贯彻实施《规定》纳入2019年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并于2019年2月15日前,将市级贯彻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高庆营指出,渔船管控和捕捞许可管理是渔业管理最基本的两项制度,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渔船管控和捕捞许可管理得好不好,是渔业管理能力大小和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此次《规定》修订,对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相关政策也做了较大修改,也为今后创新工作思路,拓展工作方法提供了政策依据,为解决重点、难点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渠道办法。对此,广东应广泛开展试点,扎实稳步推进,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部门联动。
高庆营要求,一是扎实做好《规定》的宣贯工作,把贯彻实施《规定》纳入2019年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并于2019年2月15日前,将市级贯彻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二是切实做好重点配套制度的衔接完善,广东将在今年启动修订《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作为《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配套规定,省级《实施办法》的早日出台将确保与新制度相互衔接,给予地方更多的发展空间,彻底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渔业法》和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落实行政处罚措施,加大对违反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理力度,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维护渔业正常生产秩序。
对于今年2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内地渔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高庆营表示,《办法》实施后,港澳流动渔民雇请渔工范围扩大至全国,能有效缓解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内地渔工困难问题。《办法》的修订出台是在国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宏观战略背景下,以让老百姓得实惠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充分体现了广东省对港澳流动渔民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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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海洋与渔业》记者方琼玟 孔一颖 罗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