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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18-00020 分类: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1-09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文号: 江府〔2018〕1号 发布日期: 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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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8-01-09  浏览次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江府〔2018〕1号

JMFG2018001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届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和园林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市政府颁布,2017年7月3日市政府列入规划性文件制定计划,2017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十五届2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负责协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含风景名胜区)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古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

(二)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

(三)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属于名木的范畴:

(一)国家领袖人物亲植树木;

(二)外国元首或著名政治人物所植树木;

(三)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四)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五)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六条  古树名木的认定,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依法报有权批准的机关同意后予以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牌。

第七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确定一批树龄50年以上不满100年并且具有较大保护价值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第八条  市、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新规划建设的建筑应当在保护区外。

第九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

(二)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铁路、公路、水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养护单位;

(三)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绿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养护单位;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宗教活动场所、林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其所在单位;

(五)城市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除个人所有外),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地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街道办事处;

(六)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除个人所有外),养护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七)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个人;

养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部门协调确定。

第十条  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确认,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的,应当立即要求养护责任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一)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每年1次;

(二)三级保护的古树每两年1次。

检查情况应载入古树名木档案。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经费由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主要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调查、科研、抢救、复壮、保护设施建设、维护等。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应当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实施移植,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控告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枝、折枝、挖根、摘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铺埋管线、倾倒有害废渣废液、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江府〔2000〕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