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函〔2025〕106号
JMFG20250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江府告〔2020〕2号,以下简称《通告》)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符,按照《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现决定对《通告》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二点修改为“对违反本通告交通禁令标志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检测或电子抓拍等方式进行取证,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记分处理”。
二、删除第三点“本通告施行后设定一个月过渡期,对在过渡期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警示和教育为主;过渡期满后依法进行处罚。”的内容。
按照上述内容,修改后的《通告》将重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另外,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同时决定将《通告》的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8月15日。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