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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是不是直接纳入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范围,如果企业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需不需要纳入?
发布时间:2026-09-17 08:44:46
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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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只有符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才纳入;如果不是重点排污单位或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又没有第八条相关情形,就不用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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