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4日至3月6日,通过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关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4条,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序号 | 意见和建议 | 是否 采纳 | 不采纳理由 |
1 | 要求备案时就缴存维修资金,有可能导致企业被动延迟备案。 | 否 | 一、备案时交维修资金是文件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第(十八)项,要求推动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交,可在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回,可避免企业被动延迟备案的情况。 |
2 | 合同备案后可能撤销合同,应有维修资金退还机制。 | 否 | 若合同撤销,建设单位可再出售,建设单位代交的维修资金可向业主收回。 |
3 | 增加合同格式条款,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向社会征求意见。 | 否 | 合同增加的内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是否与买受人约定维修资金交存事宜,这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4 | 建议广泛征求意见,听取行业建议。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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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足额代交维修资金,代交的维修资金可向买受人收回”的规定不妥。原因:一是不具备合法性及合理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维修资金;二是维修资金交存主体是购房业主,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是加重企业的经营风险。 | 否 | 一、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交维修资金有文件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第(十八)项,要求推动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 二、建设单位代交的维修资金,可在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回。 |
6 | “严禁代收首期维修资金”规定欠妥。 | 否 | 若允许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存在资金未能及时转入专户的安全隐患,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第(十八)项要求“加大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的清缴力度”,据此,严禁代收维修资金。 |
7 | 建议由业主在合同备案前交维修资金。 | 否 | 预售商品房,建设单位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若由业主在合同备案前交维修资金,缺乏约束,易造成建设单位未能在期限内办理合同备案的合同违约风险。 |
8 | 由开发企业代交维修资金不合理:一是开发企业不具有代交义务,代交增加了企业负担;二是从合同备案交维修资金至维修使用,至少是2年后,存在资金占用和闲置。 | 否 | 一、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交维修资金有文件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第(十八)项,要求推动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 二、建设单位代交的维修资金,可在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回。通知提到代交了维修资金的可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向买受人收回,具体的收回时间可由买卖双方约定。 三、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存储产生的利息应当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不存在占用和闲置问题。 |
9 | 建议考虑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导致维修资金少交和多交的问题。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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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议由买受人直接缴交。 | 否 | 一、备案时交维修资金是文件要求。 二、建设单位代交的维修资金,可在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回。 |
11 | 建议业主网签后缴纳,如未缴纳,不予办理商品房交付。 | 否 |
12 | 建议明确代交后向买受人收回的时间。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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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已取得预售证的,建议按原操作,收楼前缴交维修资金。 | 部分 采纳 | 通知未实施前已办理合同网签的房屋,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首期维修资金。 |
14 | 新办理预售证的,按新规定执行,建议网签时可同步向客户收取。 | 否 | 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交维修资金有文件依据。建房规〔2020〕10号第(十八)项,要求推动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