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21日,通过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对《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条反馈的意见建议,现将意见建议的内容和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 意见和建议 | 处理意见 |
1 | 建议序号8(3)修改为:未超过1年期限。 | 不采纳。理由: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的规定,不宜突破该办法对于验收期限的规定。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