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7月9日至2026年8月9日,通过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关于〈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建议2条,经研究,我局拟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相关意见和建议,现予以反馈:
序号 | 意见和建议 | 是否采纳 | 不采纳理由 | 备注 |
1 | 同意修理电梯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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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超额增值收益上缴财政”,提出意见如下: 一、与上位规定冲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增值收益“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该款上缴财政的规定与之不符。 二、存在挪用风险。一方面超额收益上缴财政统筹,失去专款隔离,地方财政紧张背景下极易被挪用。另一方面多数新建住宅小区房屋公共安全支出已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覆盖,可由居民自治解决,无需财政统筹资金。没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多数是没有物业的老旧小区,这些小区本身已经免费享受社区,地方政府提供的类物业服务,若财政统筹用于这些未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存在道德风险,打击缴存维修资金的积极性。 三、优化制度设计。可考虑预留制度接口,探索以小区为单位设立超额收益专户,计提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纳入专户,专项用于所在小区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运维,并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如修建人行过街天桥,可考虑地方财政+周边居民小区住宅维修基金超额收益专户资金的模式筹集资金。 建议:删除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维持增值收益全额分配到业主分户账滚存使用的现行做法,可考预留制度接口探索超额增值收益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运维。 | 部分采纳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的资金,具体包括“(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第四十五条明确了资金管理机构将利息计入业主分户账,在利息支付后,超额增值收益部分专项用于民生保障支出。资金管理机构在通过依法、主动运作产生的增值收益部分,将超额部分上缴财政统筹、专项用于房屋公共安全等民生保障支出,客观上惠及包括缴存业主在内的全体居民,是对资金效益的二次优化配置,与第二十七条保障增值收益归业主所有的立法目的并不冲突。 二、细则明确要求超额增值收益“全额上缴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房屋公共安全等民生保障支出”其受益范围可能涵盖电梯安全、消防设施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领域,并不局限于某一类小区或单个小区。这属于定向统筹、专款专用,并非无限制地进入财政一般预算。与此同时,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综上,不存在资金挪用风险。 三、第三点提出的“优化制度设计”,我们后续将按这个方向做好相关工作。 | 该市民是使用邮件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