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款“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