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提问及回复
类别: 咨询
标题: 电动车充电桩充电的电费问题
来电人: 梁小姐
来电时间: 2019年7月5日
来电内容: 电动车充电桩充电的电费与供电部门营业厅充电桩充电的电费有何不同?


受理单位: 江门供电局
办理时间: 2019年7月5日
回复内容: 处理情况:2019年7月10日工作人员回访梁小姐:您好。目前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所运营的充电桩,它的充电收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充电电费,二是充电服务费。如果客户使用自建的充电桩充电,则不会产生充电服务费,只需要缴纳电费。①在充电电费方面,根据省发改委2018年6月印发的文件要求,对已安装独立电表的充电桩统一按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计费并免收基本电费。目前,江门供电局运营的充电桩都严格执行这个电价。从我省实施的充电设施电价政策可以看出,政府鼓励用户在谷期充电,在这里也请广大的电动汽车车主注意合理安排充电时间,减少电费支出。②在充电服务费方面,2018年12月1日起将根据《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18〕616号)规定收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8元/千瓦时。有关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价格文件可以在南方电网网上营业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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