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提问及回复 | |
类别: | 咨询 |
标题: | 一直没有租金收入,但就一直要交租赁税。 |
来电人: | 林生 |
来电时间: | 2020年10月30日 |
来电内容: | 买了白沙大道东圣廷苑的商业单位十多年,整个范围没有租赁出去,一直没有租金收入,但就一直要交租赁税。业主们都叫苦不迭!政府税收部门能不能减免我们的税费,解救我们于苦难? |
受理单位: | 江门市税务局 |
办理时间: | 2020年10月30日 |
回复内容: | 对于出租商铺征收增值税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没有房产租赁优惠政策,有租金收入就交税,没有租金收入则无需交税。企业所得税也没有房产租赁优惠政策。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没有用于出租的应税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5.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二)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四) 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