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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所运营的充电桩,它的充电收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充电电费,二是充电服务费。如果客户使用自建的充电桩充电,则不会产生充电服务费,只需要缴纳电费。
①在充电电费方面,根据省发改委今年6月印发的文件要求,对已安装独立电表的充电桩统一按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计费并免收基本电费。目前,江门供电局运营的充电桩都严格执行这个电价,其中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的充电站点执行《江门市电价目录》中的1-10千伏大工业电度电价,峰平谷电价分别为1.0348元/千瓦时、0.6393元/千瓦时、0.3351元/千瓦时;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的充电站点是执行《东西两翼电价目录》中的1-10千伏大工业电度电价,峰平谷电价分别为0.8901元/千瓦时、0.5516元/千瓦时、0.2913元/千瓦时。从我省实施的充电设施电价政策可以看出,政府鼓励用户在谷期充电,在这里也请广大的电动汽车车主注意合理安排充电时间,减少电费支出。
②在充电服务费方面,按照江门市发改委7月印发的文件要求,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试行标准为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试行期限为一年。
有关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价格文件可以在南方电网网上营业厅查询。目前为积极推广电动汽车,鼓励更多的车主使用电动汽车,由我局建设运营的充电桩在充电设施运营推广期内暂不收取充电服务费,仅收取电费。日后我局若开始收取充电服务费,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