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提问及回复
类别: 咨询
标题: 买房给了首付要不要开发票
来电人: 李生
来电时间: 2018年12月28日
来电内容: 买房给了首付,开发商只给了收据?要不要开发票?


受理单位: 江门市税务局
办理时间: 2018年12月28日
回复内容: 开发商应开具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类型分为不征税发票和征税发票,所以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收到购房人的定金、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等属预收款时应开具不征税发票(普通发票),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而开发商收到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后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暂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等到开发商把开发产品交付给购房者时,才确认其应税行为发生,按合同总价款开具征税发票,不需收回或红字冲减预收款已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也就是说你给首付款和余款时收到的应是不征税发票,交楼时开发商会再开一张合同总金额的征税发票给你。第二种情况是开发商收到预收款先开具应税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你给首付款和余款时,开发商可直接开具征税发票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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