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促进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市民政局报送我局审查的《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江门市法制局网站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1幢江门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9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sfzj@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江门市法制局
2018年7月31日
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送审稿)
为完善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促进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困难儿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争取到2020年,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保障、教育服务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困境儿童监护制度和福利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困境儿童的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家庭为主,儿童优先。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引导家庭在家庭发展规划中优先考虑保障儿童权益,综合考量适用最有利于困境儿童成长的监护模式。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基层政府服务主体的责任分工,健全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群团组织协助、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3.分类保障,精准帮扶。针对困境儿童在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实施分类保障,提供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精神关爱,促使其身心健康成长。
三、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自身困境儿童。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儿童和重病儿童等。
1.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
2.残疾儿童,是指取得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经法定残疾评定机构评估认定为残疾等级的未成年人。残疾种类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其中本实施方案将一、二级残疾定义为重度残疾(以下简称“重残”)。
3.重病儿童,是指患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重大疾病包括:卫生部认定的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肺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血友病等。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因已单独归类,故不纳入本类范畴。“重病”定义下同。
(三)家庭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1.父母双方弃养(指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间满1年,定义下同),重病或重残或精神、智力残疾,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指父母剩余刑期或戒毒期在1年以上,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在押服刑以及精神、智力残疾;
3.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在押服刑以及精神、智力残疾;
4.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重残以及精神、智力残疾;
5.儿童所在家庭为享受属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
6.儿童所在家庭被认定为属地低收入家庭。
(四)安全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五)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四、保障措施
(一)保障基本生活。
1.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规定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并按照我市自然增长机制逐年提升基本生活费标准;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孤儿供养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打拐解救儿童在社会福利机构临时照料期间,由移送儿童的公安机关所属县级财政保障基本生活;从儿童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仍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移送儿童的公安机关所属县级财政按照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保障基本生活。
2.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政策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将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符合条件的儿童以个人为单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
3.执行《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江民福〔2016〕78号)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儿童和重度残疾儿童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已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的残疾儿童不同时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同时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福利机构内具有我市户籍孤残儿童超过18周岁后,如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4.执行《关于提高我市低保分类救助水平的通知》(江民救〔2016〕59号)规定,向已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的重病儿童按属地低保救助标准的30-60%增发低保救助金。重病儿童如同属残疾儿童,可按上述标准同时享受残疾儿童相关补贴。
5.对“家庭困境儿童”中第1、2、3、4类儿童按照《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45号)规定发放不低于500元/人/月的生活保障金;对“家庭困境儿童”中第5类低保家庭儿童按照低保救助政策实施分类施保;对“家庭困境儿童”中第6类低收入家庭儿童实施临时救助,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联动保障政策。
6.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儿童,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流浪乞讨救助服务,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生活保障经费由属地县级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二)健全医疗保障。
1.孤儿的医疗救助按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儿童等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支付比例。
2.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儿童、重病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3.对于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4.开展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儿童和特困供养儿童购买商业保险工作。积极做好“孤儿保障大行动”重大疾病公益保险相关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福利机构儿童和社会散居孤儿提供投保激活、报案理赔等协助服务,保证参保儿童及时享受公益保险保障。
5.按有关规定将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持续推进“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救治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和社会散居孤儿提供医疗救治、入院(送养)体检等相关资助。
6.对学前残疾儿童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积极优化工作流程,探索采取批量办理等模式协助做好困境儿童医保参保、医疗结算、医保报销等相关工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三)完善教育保障。
1.继续实施对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保障社会福利机构内集中供养的适龄困境儿童按政策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2.按照省资助政策,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对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贫困户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3.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教育。加大对适龄残疾儿童的就学支持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优先给予资助,实施残疾儿童学前三年免费教育资助政策,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做好残疾儿童教育安置,实现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7%以上。
4.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落实家庭困境儿童助学政策,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困境儿童减免学杂费用。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5.鼓励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为困境儿童等提供艺术素养教育和实践公益体验机会。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四)强化监护责任。
1.对孤儿,按照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安置监护。对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2.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经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审核认定身份后,由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仍不悔改的,由公安机关列明书面情况后将儿童护送至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4.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为未成年子女唯一监护人并是否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其监护人的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开始执行,但公安机关仍未能协助落实亲属、其他成年人监护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及时联系民政部门安排临时监护。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5.对流浪乞讨儿童,由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经过规定时间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转送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抚养。
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抚养困境儿童所需经费由机构所在地县级财政按不低于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养育标准60%支付。救助管理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困境儿童所需经费按临时救助政策执行。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1.加强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工作,优先开展0-18岁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
2.逐步提高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救助补贴标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残疾儿童给予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继续实施“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为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提供补助。
4.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牵头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六)加强救助保护。民政、公安、住建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协同配合开展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公安机关发现流浪儿童,应当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服务,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儿童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住建部门发现流浪儿童,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打击暴力致残强迫乞讨和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儿童,要及时利用验血采集DNA等手段尽快查明真实身份并做好解救工作。要健全流浪儿童寻亲工作机制,帮助流浪儿童及时回归家庭,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七)加强社会服务。
1.要推动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鼓励慈善组织结合困境儿童实际需要设立资助帮扶困境儿童的定向慈善项目,为困境儿童医疗康复、教育就学等筹集善款;要指导各级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大力发展帮扶困境儿童的冠名慈善基金,长期专款支持困境儿童成长发展;要指导慈善组织每年开展慈善助学专项活动,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助学援助。鼓励大学生村官、返乡大学生、退休老教师担任困境儿童辅导员为困境儿童开设知识讲座。
2.要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帮扶困境儿童工作中的作用,将困境儿童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加大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困境儿童服务的资助力度,让社工力量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教育指导、需求评估、危机干预等专业服务。推广驻校社工服务,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做好校园安全管理教育和困境儿童心理辅导等工作。
3.广泛动员引导社会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帮扶救助,倡导巾帼文明岗单位积极开展困境儿童的关爱帮扶活动。司法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服刑、戒毒人员子女帮扶服务工作。
4.要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未成年人法治宣传等工作,监督、管理和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对困境儿童开展法律服务,加大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法律援助力度。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五、工作体系
参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完善基层服务体系。
1.各市、区政府要加强困境儿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制定辖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执行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每季度随机实地抽查辖区困境儿童生活学习情况,及时通报抽查结果并向江门市民政局反馈;指导本级有关部门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依托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充分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建立困境儿童一人一档的信息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管理系统”、“江门市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实时更新困境儿童信息;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并共同行动,指导帮助困境儿童监护人等妥善照料困境儿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并及时受理、审核困境儿童及家庭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
3.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担任(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辖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具体开展,做好信息收集、核查、统计,入户走访、定期报告、政策指引等相关工作;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或重病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并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有机结合,促进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措施,并适时组织工作检查和进行实地指导,推动各部门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公安、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协商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三)加强困境儿童救助机构建设。市、县两级要以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儿童福利机构治教康设施设备建设“苗圃计划”等项目为抓手,积极统筹各方资源,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设备,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困境儿童监护照料需要。要统筹发挥行政公共服务一体化平台、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儿童活动场所作用,让困境儿童活动有场地,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有服务平台和阵地。
(四)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将关爱困境儿童工作与本单位开展的“金秋助学”计划、“七彩梦•飞起来”留守少年儿童“福彩夏令营”活动、“关爱母亲·温暖儿童”行动等项目以及推进落实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等工作有机结合,广泛动员工会会员、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在已建立的各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统一整合建立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增进部门合作,组织各有关部门、组织和单位及时研究解决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推进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力、物力资源,加强工作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关爱服务水平,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三)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困境儿童生活、就医、就学、监护、服务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开展。
(四)建立督查机制。
建立年底检查与日常抽查相结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督查机制,由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和单位对各市、区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成效进行检查,通过查看工作台账、实地入户探访等方式监督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广泛开展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本实施方案有效期为5年。
《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印发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09〕107号)要求,现就出台《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完善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促进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我市需出台一份关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专项文件,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有关单位的任务分工,以为加强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同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中已有“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明确要求,故我市必须出台《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的做法,我市申请将《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纳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提高政策的社会影响力。
二、出台《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主要依据
出台《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主要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精神为指导,并结合了民政部门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同时综合了教育、人社、妇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的专项规划和文件规定。起草依据文件有17份,涉及国家、省、市三级,文件类别涵盖规范性文件、部门工作通知、业务统计表格等。
三、《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设定整体架构,划分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措施”、“工作体系”和“工作要求”六大部分。
江门市民政局
民意征集意见反馈:关于《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