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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在什么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26-08-14 16:17:48
来源:江门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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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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