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的生育保险规定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的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按以下办法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1.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医疗费用报销过渡期。2015年6月30日(含6月30号)前,参保职工持相关材料按规定到参保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统一按已办理确认手续的支付比例和标准计算。2015年7月1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实施直接结算。属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支付。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次月起的1年内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相关医疗费用收费收据、明细清单、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材料到参保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还应分别提供失业登记证明(即《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退休证明(退休证或身份证等其他年龄证明材料)。
3.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除需提供以上第2点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到参保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4.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提供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或社保IC卡、医院病历或出院小结(生育当次)、疾病诊断证明书、医技类检查诊断报告、当次收费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同时还需提供结婚证、失业登记证明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提供的未享有生育保障的证明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参保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