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在P2P网络借贷中,存在委托相关机构对借款人资信审查产生了信息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签订的服务协议中,一般约定由出借人代支付并预先在出借款项中扣除,若所签的服务协议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则借款本金包含协议中约定的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若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则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