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需要。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文(第47项)公布,即日起取消“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统计从业人员无需通过行政审批并取得《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即可从事统计工作。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也就是说,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但应当具备《统计法》规定的、从事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工作能力。